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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湘政发[1999]17号
【发布日期】1999-07-17
【生效日期】1999-07-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湘政发〔1999〕17号)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复议法》对于强化行政机关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及时依法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减少行政诉讼,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行政复议法》在我省全面正确实施,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行政复议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为认真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了依法治省的决定、决议,省人民政府发布了依法治省实施意见。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的核心和关键是依法行政。行政复议作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履行职责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行政复议法》的颁布施行使行政复议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充分认识《行政复议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施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抓好《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和宣传
《行政复议法》在原《行政复议条例》的基础上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重要规定。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抓好《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和宣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理解《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全面掌握《行政复议法》的具体规定。要对复议工作人员进行认真培训,切实提高复议工作水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复议法》,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复议制度,懂得运用行政复议制度解决行政争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本级政府的具体安排,切实做好本地区学习、培训、宣传的具体组织工作;各级普法工作部门要将《行政复议法》列为“三五”普法重点内容,扎扎实实做好《行政复议法》知识的普及工作。
三、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决定、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全省县级以上政府和有行政复议任务的部门均应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复议申请,凡符合法定条件的都应受理,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及时、公正地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一并提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的,应依据法定程序和权限认真审查、处理或转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复议申请的,接受复议申请的县级政府应依法转送有关复议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受理、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的监督。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的和在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的,应坚持纠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级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发现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应向本级政府或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四、加强基础建设、为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规定了由其履行的一系列具体职责。国务院国发〔1999〕10号文件强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按照国务院这次机构改革中加强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队伍,使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方、本部门法制工作(包括行政复议工作)任务相适应。”因此,各级各部门都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文件的规定,切实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凡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应尽快设立;已经设立了的,应进一步充实和加强。要选调懂法律、懂行政管理、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事业心和责任心强、办事公道正派的干部充实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队伍,以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
《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这一规定,将行政复议活动经费列入行政机关的正常行政经费予以保障,并在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中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对法制工作机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所需的设备、工作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给予保障。
五、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
《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依法治省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8〕29号),以实施《行政复议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各级各部门要从保障依法行政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要明确一名副职具体分管政府法制工作,其他副职要对分管领域的依法行政负责。
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制度,依法规范抽象行政行为;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严禁非法定主体进行行政执法活动;要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反馈制度,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要认真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要全面实行并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督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要切实强化执法检查、举报投诉、错案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政府法制监督措施,坚决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各级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研究落实。《行政复议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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