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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湘政发[1999]7号
【发布日期】1999-03-22
【生效日期】1999-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户口
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湘政发〔1999〕7号1999年3月22日)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对现行户口登记制度和户口迁移政策进行改革,是推进整个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8〕24号文件精神,逐步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对于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严格政策,规范条件
(一)关于新生婴儿随父亲或者随母亲登记常住户口自愿的问题。
凡在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既可以在父亲也可以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常住户口,对已随母亲登记常住户口要求迁往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婴儿,准予办理落户手续。
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未成年人和未超过20周岁的在校学生,已随母亲登记常住户口,申请随父亲落户的,应逐步予以解决,其中对学龄前儿童和进入高中(含大、中专)学习阶段的学生应优先办理。对未落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应先随母亲登记常住户口,再按上述方法逐步解决随父亲落户问题。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婴儿,户口登记机关应准予落户,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二)关于解决分居夫妻落城市户口问题。
对两地分居夫妻一方要求投靠城市配偶的,投靠人实际已在城市配偶处居住、夫妻双方年龄均达到30周岁,准予在城市落户。
对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超生的,在上述规定年龄的基础上,5年内不得办理投靠配偶落户手续。
(三)关于老人投靠子女落城市户口问题。
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准予到城市落户;对夫妻双方共同投靠城市子女的,只要有一方符合上述规定年龄,也座准予落户;对于多子女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要投靠的子女。
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休、退休的人员,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有居住条件的,允许回原单位所在地落户。
(四)关于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城市落户问题。
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符合国务院国发〔1998〕24号文件要求的,可准予在城市落户。具体工作由省公安厅先确定1至2个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管理水平较高、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城市先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长沙市解决分居夫妻落城市户口和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落户,可结合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综合承受能力,严格落户条件,控制人口机械增长。
凡符合上述规定在城市落户的人员,各地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或类似增容费的费用,更不得以此作为审批入户的依据或者条件。
三、公开办事制度,转变工作作风
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几个突出问题,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努力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认真做好这项工作。要努力简化办事程序,改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公开政策规定、办事程序、办理结果,明确办理期限,落实工作责任;要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满意。
本通知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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