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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湘政发[1996]34号
【发布日期】1996-08-13
【生效日期】1996-08-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 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管理的通知
(湘政发[1996]34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的管理,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湖南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含独资、合资、合作,下同)税外收费”包括行政
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中介服务机构收费、基金、集资、专项资金、附加费等。
凡在本省境内涉及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均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依据本通知规定缴纳各种税外费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制定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收费标准低于邻近省原则和办事公开便利原则。
三、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报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于广告、环卫、检测、检验、培训、评估、代理等性质的,必须按照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报批。没有列入管价目录的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按照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由收费单位与外商投资企业商定;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基金,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经国务院、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专项资金和附加费,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集资,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企业的意愿,并由当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四、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文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转发执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越权限审批,设立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超越权限核定、提高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标准;同一地区或同一城市有几级管理监督机构的,按隶属关系只能一级实施,不得重复管理监督和重复收费;同一管理服务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交叉进行的,应当按照“谁主管,谁收费”的原则由一个部门收费,不得重复收费;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检查、检测、检验,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增加次数;需抽样检测、检验的,不得超过规定数量取样;超过规定期限不出示检测、检验结果的,不得收取检测、检验费;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滥用职权向外商投资企业乱罚款,也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被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
卫生防疫监督收费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的规范办法分别由省卫生厅和省技术监督局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会同省物价局另行公布。
五、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专用收费收据和《收费登记卡》制度。
收费单位必须凭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合法文件,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持《收费许可证》到指定的财政部门领购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费收据,经营服务性收费到指定的税务机关领购税务收费收据。其余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收费单位必须开具合法的收费收据。
所有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增加收费透明度。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监察部门制定和颁发《收费
登记卡》,收费单位必须按《收费登记卡》所列项目如实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应妥善保管《收费登记卡》,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收费的监督管理。
六、物价、财政、监察、外经贸或招商等部门应当经常调查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的情况,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对收费的意见和建议。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应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对外商投资企业反映收费中的问题,凡属合理合法的要做好宣传解释,合法不合理的要适时调整,非法的要及时坚决查处。
七、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各种收费,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交,并可向当地物价、财政、监察、审计、外经贸或招商等有关部门举报,由物价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的乱收费行为,按《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方面的乱收费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违反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基金、集资、专项资金、附加费的收取及管理等行为,视同行政事业性乱收费进行处罚。
八、县以上人民政府的物价部门是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的主管机关,各级财政、监察、外经贸或招商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对税外收费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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