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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2004〕26号
【发布日期】2004-04-30
【生效日期】2004-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办法
(湘政办发〔2004〕2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直机关工委、省国资委、省银监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军区政治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制订的《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湖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坚持政府资助与社会捐助相结合,助学工作在省政府宏观指导下由市州政府统筹,以县市区政府为主,分级负责,落实到校到人。
第三条 助学对象主要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和城镇低保户家庭子女、城乡孤儿、残疾学生以及因突发事件致贫等家庭中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适当兼顾其他困难学生。
第四条 助学的主要方式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免书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根据家庭贫困程度分等级救助。一等助学金:免杂费、书本费并适当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二等助学金:免杂费和书本费;三等助学金:免杂费。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 助学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和社会捐助。
各市州、县市区要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专项资金。
国家义务教育助学金、免费教科书经费、省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助学金和省中小学贫困生助学金等,主要对有关县市区、乡镇给予补助,全额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鼓励和动员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经常性的助学活动。充分发挥各类基金会,“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山区女童助学计划”、“扶残助学活动”等社会公益项目在经常性助学活动中的作用。在全社会动员开展多种多样的“一对一”助学活动,在大中小学生中广泛开展“手拉手”等友爱互助活动。鼓励学校、企业、社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欢迎境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贫困学生的捐赠资金,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捐赠指定了受益人的,其资金原则上用于所指定的受益人。如过于集中,经捐款方同意,可调剂资助。
第六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学期资助一次。资助要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倾斜。各级财政性助学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各类社会助学资金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相关部门或单位管理使用。县市区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下达杂费和书本费减免控制人数。各学校根据减免控制人数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造册报上一级中小学受援助学机构。
第七条 建立湖南省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各种形式助学活动项目,研究提供推进措施。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省教育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各市州、县市区可参照建立相应联席会议制度。
第八条 切实加强经常性助学活动宣传工作。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助学活动中的先进典型,对利用媒体组织的助学活动减免收费。各级政府对捐资助学贡献较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九条 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每年都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挪用助学金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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