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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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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1702

  【发布文号】湘政发[2001]31号

  【发布日期】2001-12-17

  【生效日期】2002-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省财政厅《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2001]3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31号文件同时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切实做好防洪保安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45号)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与对象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防洪保安资金:

  1、在我省境内实行独立核算的各类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

  2、城乡个体工商户(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为准);

  3、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含中央驻湘单位,下同)在职职工;

  4、城镇和工矿区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防洪保安资金免缴范围:

  1、外商投资企业(即境外和港、澳、台企业)、外国企业及其职工;

  2、劳改、劳教、民政福利企业和中、小学校办工厂;

  3、修建公路、铁路和机场征用土地(不含其附属设施:如修建加油、修理、票务、食宿、停车场等服务性配套设施征用的土地);

  4、残疾职工;

  5、月工资在305元以下的在职职工;

  6、特困企业和有特殊困难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当地防洪保安资金征集办公室审批);

  7、驻湘部队、武警以及军工企业和现役军人(不含已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军转民企业和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

  8、已承担了农村积累工、义务工的个人。

 二、征收标准

  (一)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

  (二)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

  (三)在职职工按照个人月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政策性补贴和津贴)分档次征收:

  1、月工资305-500元的,每人每年20元;

  2、月工资501-800元的,每人每年50元;

  3、月工资801元以上的,每人每年80元。

  (四)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每亩800元。

 三、征收办法

  (一)防洪保安资金征收部门

  1、各级财政机关是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管理部门,并直接负责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不含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征收;

  2、地税部门负责我省境内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在职职工以及有其他收入的事业和在职职工的征收。企事业单位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原则上由其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征收。其中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统一核算单位由省地税局直属局直接征收,其余非统一核算的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属地原则由当地地税部门征收;铁路企业由地方税务部门在其总公司所在地征收,其职工个人缴纳部分按属地原则征收。企事业单位缴纳防洪保安资金的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以地税部门核实的数额为准;

  3、工商部门负责城乡个体工商户的征收。个体工商户缴纳防洪保安资金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以工商部门核实的数额为准;

  4、国土部门负责城镇和工矿区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征收;

  为便于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各市、县政府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他的征收部门。

  (二)防洪保安资金征收时间

  1、企业和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于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或按次征收;其在职职工的应缴部分,由企业财务部门代扣代收后,亦按上述期限一次性上缴征收部门;

  2、个体工商户于每年6月和12月的前10日内,根据上半年和下半年的销售或营业收入分两次征收,多收或少收部分第二年结算;

  3、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工资发放单位于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扣缴;

  4、城镇和工矿区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用地手续时,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含委托审批)属哪一级国土管理部门,就由哪一级的国土管理部门按批准数量一次性收取。由省国土管理部门审批建设用地时所收取的防洪保安资金,年终由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办公室与市州结算,属市州部分全额返还。

  (三)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票据

  各级财政、税务、工商、国土等部门征集防洪保安资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专用收款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各级征收部门到当地财政部门领用“专用收据”。

  (四)防洪保安资金的稽查

  各被征单位和个人要积极缴纳防洪保安资金,不按规定缴纳防洪保安资金或漏交、少交。拒交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部门有权通知开户银行从其银行存款中扣缴,并按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

 四、资金管理

  (一)防洪保安资金收入管理

  各级征收部门应设立“防洪保安资金过渡户”,并于每月或季末5日内,将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全额缴入当地县以上财政部门开设的“防洪保安资金专户”。

  (二)防洪保安资金支出管理

  防洪保安资金主要用于防洪保安工程建设,病险水库的处理和其他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以及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业务支出等。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资金的具体安排,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以上财政、水利部门应在每年防洪保安资金收支决算后,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收支情况,并接受监察、审计和群众监督。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

 五、各级财政、水利、地税、工商行政、国土部门应完善防洪保安资金征收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征管工作。

 六、本规定由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组织实施。

 七、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湘政发[1994]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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