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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2001]9号
【发布日期】2001-03-30
【生效日期】2001-03-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债转股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单位:
实施债转股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盘活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快国有大中型企业脱困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作出的重大决策。为了确保债转股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作如下通知:
一、规范操作,确保债转股工作质量
1、债转股签约各方要严格执行国家债转股有关政策和国务院国阅〔2000〕16号文件的规定,不得在债转股协议和债转股方案中列入以下内容:
(1)实行任何形式的股权固定回报;
(2)要求债转股企业对股权回购进行担保、股权质押或将固定资产折旧额用于回购,并以此作为签订债转股协议的先决条件或附加条件;
(3)设立回购监管专用帐户和有关违约金条款;
(4)违反财务制度搞一年多次回购;
(5)设立企业职工内部股或职工持股会。
2、不得将原企业分立为资产质量和效益不同的子公司,使企业不能整体扭亏或派生新的亏损企业。
3、实施债转股企业,除各方已正式签约确定停息日期外,一律从2000年4月1日起停止计息和收息。省内投资公司在这些企业的债务,也应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实施债转股和按时停止计息收息。
4、不准随意虚增或缩减企业国有资产;企业占用的经营性土地和无形资产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原则上计入企业国有资产总额,确需调整的,须在省财政厅的指导下进行。
5、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应由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实际控股单位)在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委托方与评估机构不得有经济关系,避免关联评估,保证评估机构独立执业。如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直至取消其执业资格。
6、债转股谈判是出资人之间的谈判,没有出资人参加的债转股谈判和签订的债转股协议都是无效的。出资人也可通过授权,委托企业法人代表进行该企业的债转股谈判。债转股企业不得擅自与资产管理公司就债转股问题谈判并签订协议。
二、加快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1、债转股企业要加快“产权清晰”的改革步伐,对具备条件的大型国有独资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可以直接授予其国有资产经营权;其它企业的国有资产,可以通过授权已组建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被授权者与省财政厅签订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后,才能行使出资人的职能。
2、积极鼓励支持其他投资机构或企业的债权人,如电力、铁路等部门,进入债转股企业,组建产权多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
3、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出资人的代表依法进入企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受经营管理和决策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但不宜进入经理层,不得超越法律和公司章程赋予出资人及董事、监事的权限干涉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企业董事会可吸纳一些独立董事或非执行董事。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企业董事长原则上不得兼任总经理。
4、企业董事长和监事会成员配备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依法选择合格成员相结合,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选人用人新机制。
5、企业要认真落实债转股方案中转换经营机制,深化内部改革的各项措施,建立科学规范、责任明确、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逐步形成职工能进能出、经营者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的企业文化和内部机制。
三、认真做好债转股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和分流富余人员工作
1、企业要按照债转股方案中改革措施,认真做好分离办社会职能和分流富余人员工作。在外部安置、接收渠道尚未畅通时,可先在企业内部进行剥离,确保生产经营部门的单位资产销售率和劳动生产率有明显的提高。企业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这项工作,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政策支持。
2、各级政府要把债转股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和分流富余人员工作作为重点,认真落实对债转股企业承诺的支持政策。各级经贸委对协调落实政府承诺的支持政策负有重大责任,要指定得力人员搞好协调、服务工作。
3、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分离”、“分流”的支持政策,对分流富余人员确有困难的债转股企业,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保留再就业中心名额一名。
四、简化办事程序,减轻企业负担
1、企业要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通知》(湘政发〔2000〕12号)精神,用好、盘活企业土地资产。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只要用途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仍可以划拨方式使用。交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减免。
2、企业在组建股份公司时,按出让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计算出让金,并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的增加部分由财政部门再授予企业的出资人进行经营,并承担其保值增值的责任。
3、企业办理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产权变更和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免收除证照工本费以外的各种费用。房产登记、变更或贷款抵押所需的资产评估工作,要避免重复进行,评估费从低收取。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努力实现扭亏脱困目标
1、债转股企业法人代表是确保如期实现扭亏为盈目标的第一责任人。企业要全面落实债转股方案中扭亏增盈的各项措施,建立扭亏脱困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管理,争取扭亏为盈。
2、债转股企业一定要做到该提的折旧提足、该付的利息付足、该用的技术开发费用足、该交的税金交足、该付的职工工资和离退休金付足、该撤销的递延资产摊足,体现企业的真实效益,保持和增加企业的发展后劲。
3、实施债转股后,企业原已享受地方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变。
4、各商业银行要大力支持债转股企业,帮助其扭亏脱困。对产销同步增长、生产成本下降、经济效益增加、改革措施得力的企业所需流动资金,要优先支持;对经国家批准的技改项目或高新产品开发项目,要重点保证信贷投入。
5、因市场、政策等因素导致企业经营困难、但扭亏有望的企业,电力部门对其所欠电费应酌情放宽清缴期限,免交滞纳金。
6、中国证监会长沙特派办应及时受理债转股企业的上市申请,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债转股企业上市。
六、加强对债转股企业的领导和监管工作
1、建立省债转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王道生同志负责,省经贸委牵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银行湖南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湖南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南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湖南分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派人参加。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指导债转股工作,协调落实地方政府的支持政策,研究解决债转股工作中的政策性问题。
2、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实施债转股企业每季度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和企业所在地经委、财政局上报债转股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工商登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扭亏脱困情况、分离分流富余人员及剥离非经营性资产情况等。省经贸委对企业上报情况审查确认后,上报省政府和国家经贸委。
3、债转股企业要成立债转股领导小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设立企业债转股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附件:湖南省26家实施债转股企业名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湖南省26家实施债转股企业名单
衡阳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韶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浦沅集团有限公司
曙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长元人造板股份有限公司
岳阳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金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白沙矿务局
湘潭电机集团有限公司
株洲光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雪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铁合金厂
湘潭锰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
鹰山石油化工厂
岳阳石油化工总厂
长沙汽车电器厂
水口山矿务局
锡矿山矿务局
湘乡铝厂
长沙锌厂
衡阳有色冶金机械总厂
柿竹园有色金属矿
湖南飞碟超硬材料企业集团公司
邵阳第二纺织机械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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