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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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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817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4-04

  【生效日期】1998-04-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农业

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8年4月4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牌、证管理”。

  2、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农机监理机关”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

  3、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

  4、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8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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