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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2001]33号
【发布日期】2001-08-21
【生效日期】2001-08-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
整顿办公室《湖南省国有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1〕3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制定的《湖南省国有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国有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办法
(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 二00一年八月二十日)
为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的稳定好转,搞好国有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组织
(一)涟邵矿业集团公司、白沙煤电集团公司、资兴矿务局所属煤矿由集团公司和矿务局组织验收,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驻地安全监察办事处参加。
(二)煤炭坝、谭家山、辰溪3矿由省煤炭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验收。
(三)新生、群力煤矿由省监狱管理局组织验收,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驻地安全监察办事处派人参加。
(四)市(州)、县(市、区)国有矿由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验收,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驻地安全监察办事处派人参加。
二、验收程序
(一)自检。由煤矿企业按标准自行组织初检。
(二)提出验收申请。初检合格后,由企业法人代表向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验收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理由、自检的情况、整改情况及要求验收的日期。
(三)组织验收。在接到验收申请一周内组织验收,评定验收结果,经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站)人员签字后,并告知被验收单位。
(四)验收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验收合格的矿井,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矿井按有关规定继续整改。
三、验收标准
(一)必备条件
1.具有有效合法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
2.重大安全隐患已得到了整改;
3.建立了以法人代表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4.建立了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的生产安全技术责任制。
(二)具体标准
1.图纸资料齐全;
2.通风系统合理、可靠,局部通风无不合理串联风,不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3.提升、运输、排水系统设备、设施完好;
4.突出矿井有“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
5.突出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有瓦斯监测或瓦斯报警断电装置和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6.存在煤尘爆炸危险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和运输巷道有防尘措施;
7.自然发火矿井有防灭火措施;
8.存在水害威胁的矿井有探放水措施;
9.所有采掘工作面有经过批准的作业规程;
10.所有井下机电设备无失爆现象。
四、验收时间和要求
(一)按照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尽快由各级逐一组织验收。全部验收工作要求在9月20日以前完成。
(二)验收工作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不许弄虚作假,放宽条件,降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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