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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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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702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1998]40号

  【发布日期】1998-11-23

  【生效日期】1998-11-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乱集资

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8〕40号1998年11月23日)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一些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以下简称金融“三乱”)的问题相当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加大了金融风险,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26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整顿金融“三乱”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

  整顿金融“三乱”,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项重要决策,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对此,各地各部门必须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全局观念,高度认识整顿金融“三乱”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估计其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国和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上来,坚决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积极稳妥地完成我省整顿金融“三乱”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整顿的范围和对象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整顿金融“三乱”的范围,结合湖南的实际情况,除农村合作基金会另有清理整顿方案外,这次全省整顿金融“三乱”的范围和对象是:

  1、乡及乡以上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

  2、供销社的股金服务部;

  3、工商联的光彩基金会;

  4、财政部门非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

  5、个体劳动者协会及私营企业协会资金调剂会;

  6、乡镇企业基金会;

  7、农办、民政等部门以外的其他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打着农村合作基金会和互助储金会等牌子非法设立的融资机构和以合法机构从事非法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活动;

  8、任何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集资活动。

 三、整顿的实施步骤

  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统一部署,认真规划,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做好整顿工作。根据国务院的统一时间要求,我省整顿金融“三乱”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进行。

  1、清理清收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整顿方案和省人民政府实施意见的要求,对本地本部门涉及的金融“三乱”问题进行认真清理,并宣布停业整顿,清理资产,清收债权。此项工作要在1998年底前完成。

  2、清偿债务阶段。凡涉及金融“三乱”的机构,要尽快制定债务偿还和资产处理方案,报地方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积极清偿债务。此项工作要在1999年4月底前完成。

  3、总结验收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1999年5月底前逐级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清理整顿金融“三乱”工作情况。省整顿金融“三乱”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整顿工作情况逐个进行检查验收,然后综合情况上报。

 四、实行整顿责任制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谁主管,谁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的整顿金融“三乱”的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整顿金融“三乱”工作要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和分部门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各地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由各地(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逐级抓好落实,尤其要落实县(市、区)和乡(镇)两级的责任。农办、供销、民政等部门要分别对本系统、本部门的整顿工作负责;审计、财政、监察等监督部门要按各自职能负责对金融“三乱”活动中的资金用途、利益分配进行稽查,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要负责对清理整顿工作中涉及的贪污挪用、失职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打击。工商管理部门要依法对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各级人民银行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开展清理整顿工作,主动做好业务指导、情况综合反映和协调督促工作,依法取缔非法金融机构,查处非法 金融活动。

 五、整顿的措施

  整顿金融“三乱”是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要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认真规划,明确措施,谨慎操作,务求彻底解决问题。

  1、停业整顿,取缔机构。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和国务院整顿金融“三乱”方案的规定,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的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变相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和行为,一律依法取缔;对已从事或变相从事金融“三乱”活动的各类基金会、储金会、股金服务部等社会融资机构及非法金融机构,一律先停业整顿,后清理债权债务。

  2、清理资产、评估风险。对要整顿的从事或变相从事金融“三乱”活动的各类机构,在依法取缔、宣布停业并发布安民告示的基础上,由各责任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门力量,对机构会计财务政策的执行情况、现有资产和资金来源与运用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并逐笔登记造册,澄清底子,分析风险,评估损失,明确责任。在宣布停业清理资产期间,停止吸收存款,暂停支付债务,集中力量清理债权债务,制定债务清偿方案。

  3、清收债权,清偿债务。在全面清理资产、澄清底子的基础上,按照整顿的有关原则,落实清收债务的责任,积极清收债权,变现资产,防止资产流失。清偿债务要优先保证城乡居民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对于资不抵债的,要按照城乡居民存款(股金)、企事业单位存款(股金或代管资金)、机关团体存款(股金或代管资金)、关系人存款(股金)、本单位或机构工作人员存款(股金)、本单位负责人存款(股金)、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投入资金的顺序兑付存款(股金或代管资金),切实维护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民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严禁党政干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关系人及本单位工作人员突击抽逃资金。因参与乱集资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负责。

  4、查处案件,打击犯罪。在整顿金融“三乱”工作中,凡对金融“三乱”活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对机构经营过程中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造成损失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特别是因贪污挪用、失职续职等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组织领导

  整顿金融“三乱”工作敏感度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事关金融稳定和社会安定,各地各部门对此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整顿金融“三乱”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金融的副省长任组长,省人民银行、省农村办、省供销社、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长沙监管办事处)办公,由省人民银行具体负责全省整顿金融“三乱”工作。各地(市、州)、县、乡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整顿领导小组。农办、民政、供销等部门要成立专门班子,接受省整顿金融“三乱”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具体负责实施清理整顿和有关协调处理工作。

 七、具体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内紧外松,审慎处理,积极稳妥地做好金融和社会稳定工作。

  2、相互支持,密切合作,防止相互推诿,相互扯皮,逃避责任。

  3、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反映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矛盾上交,推卸责任。

  4、严格整顿纪律。清理整顿期间,要令行禁止,坚决做到“八不准”,即不准吸收新的存款、发放新的贷款、继续扩大业务规模;不准借机增加机构工作人员;不准将清理整顿对象改换成其他形式的机构逃避整顿;不准更改帐册单据凭证;不准突击抽逃资金股金和摊派报销费用;不准转移、藏匿、私分、侵占财产;不准违反规定击发钱发物;不准向银行、信用社转嫁包袱和风险,向社会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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