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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2000]89号
【发布日期】2000-11-10
【生效日期】2000-11-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0〕8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殡葬改革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变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建国50多年来,我省的殡葬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全省火化率仅为7.3%,大大低于全国40.25%的水平;殡葬设施设备陈旧、技术落后;土葬盛行,乱埋乱葬、丧事大操大办和封建迷信活动仍在蔓延。这些问题的存在,败坏了社会风气,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为了加快殡葬改革步伐,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努力提高死亡人口的火化率。火葬是最文明、最科学、最节俭的丧葬方式。殡葬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推行火葬。这对于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革除旧的丧葬陋俗,树立文明丧葬新风具有重要意义。提高火化率,争取在不太长的时间内赶上全国火化率平均水平,是当前我省殡葬改革工作的重点。在全省已划定84个县(市、区)火葬区范围的基础上,今年再新增加平江县、石门县、安化县、攸县、茶陵县、安仁县、东安县、道县、双牌县、武冈市、洞口县、麻阳县、辰溪县、靖州县、吉首市、慈利县、永定区、武陵源区等18个县(市、区)为火葬区范围。新划为火葬区的县(市、区)要积极加快殡葬设施的建设,尽快启动火化工作。为确保全省火化率整体水平的提高,各火葬区要切实做到城镇死亡人口一律实行火化,在近2至3年内。城区死亡人口火化率要达到100%。在稳定城镇火化率的基础上,要加大农村死亡人口火葬工作的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土葬为火葬。
二、切实加强公墓管理。殡葬改革最终要实现遗体的全部火化且不保留骨灰。公墓只是现阶段处理骨灰(遗体)的一种过渡方式。今后,除目前没有公墓的火葬区以及此次新划为火葬区的县(市、区)可规划兴建公墓外,其他地方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兴建和经营公墓属特殊行业行为,除民政部门的殡葬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依法兴建和经营外,其它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建立公墓(塔陵园)。在公墓管理中,各地要注意搞好公墓的绿化美化,推行墓碑小型化、多样化,增加墓区的文化艺术含量。要严格按规定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穴使用年限,严禁在公墓内构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要大力推行骨灰寄存、骨灰植树和骨灰撒海(江河、湖泊)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坚决禁止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等不正当营销活动。农村要逐步建立起公益性墓地或集中规范丧葬用地,坚决制止乱埋乱葬。对乱埋乱葬的,要责令其迁移至规范化墓地;拒不执行的,应强制迁坟或平坟。全省各地要力争在3年内彻底改变乱埋乱葬、违规土葬现象,在农田保护区、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河堤湖泊旁、交通干线两侧等地禁止墓葬。
三、大力推进丧葬习俗改革。无论是火化区还是土葬区都要高度重视丧俗的改革,坚决制止丧事中的封建迷信活动和大操大办,树立文明节俭的丧葬新风尚。要在群众中广泛进行唯物主义教育,破除封建迷信;要积极倡导文明的祭祀方式,取代丧事中的陈规陋俗;要大力宣传尊老敬老、厚养薄葬的好典型,反对丧事奢办。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把丧俗改革作为农村和城市社区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来抓,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和红白事理事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形式规范人们的丧事行为,党员、干部要在丧俗改革中起模范带头作用。通过丧葬习俗改革,在全社会努力营造一种文明、节约、科学、规范的现代丧葬文化氛围。
四、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殡葬改革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殡葬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将殡葬改革作为一项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大事来抓。要加强殡仪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革殡仪设施落后造成殡葬改革难的问题。各级财政应挤出资金扶持本地区殡葬事业的发展,已有的殡仪馆和殡仪设施要加强改造,争取上等级;无殡仪馆的市、州、县(市、区)要尽快立项兴建。各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还应规范或集中兴建便民悼念活动场所和其它殡仪服务设施。要加大殡葬改革执法力度,对违规土葬、火化后又搞棺葬以及乱埋乱葬的,对阻碍殡葬执法、破坏殡葬改革和殡仪设施的,要依照《国家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尽快规范丧葬用品销售市场,坚决打击制造和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和利用丧葬服务坑害丧户的行为;要加强对经营性公墓、骨灰塔、陵园的管理和清理整顿工作,对非法经营者,应坚决依法予以取缔。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舆论工具,加强殡葬改革政策、法规的宣传,大力弘扬科学文明的现代丧葬文化和丧葬方式,宣传正面典型、抨击不良风气,为全省殡葬改革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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