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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湘办发[1996]9号
【发布日期】1996-05-06
【生效日期】1996-05-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严禁利用婚姻登记乱收费的通知
(1995年5月6日湘办发〔1996〕9号)各地、市、州、县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近来一段时间,我省一些地方利用婚姻登记乱收费的现象非常严重,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利用婚姻登记乱收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侵犯了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必须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经省委、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严禁利用婚姻登记乱收费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全省统一规定,从1996年6月1日起,各地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向每对婚姻登记者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精神,婚前健康检查应积极而又慎重地推行,不搞一刀切。担负婚前健康检查的医疗单位必须是具备条件的,县以上妇幼保健院(所),或由县以上卫生、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婚前健康检查的医疗单位需经同级卫生局、民政局审查,报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审核批准。婚前健康检查的项目,严格按照民政部、卫生部统一监制的《婚前体检证明》规定的内容执行。婚前健康检查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重新核定下达后执行。各地各单位原来自行制定下达的收费标准停止执行。
三、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采取坚决措施,制止一切利用婚姻登记乱收费的现象。
四、各级纪检、监察、物价、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婚姻登记收费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继续利用婚姻登记乱收费的,一律严肃查处;问题严重、群众意见大的,要对该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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