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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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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817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4-04

  【生效日期】1998-04-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8年4月4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项改为第(三)项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修复,不能修复的,赔偿经济损失”。

  删去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

  2、第十一条修改为:“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8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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