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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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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批转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702

  【发布文号】湘政发[1997]22号

  【发布日期】1997-07-10

  【生效日期】1997-07-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

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政发〔1997〕22号1997年7月10日)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是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各行署和州市政府于8月30日前将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意见

      (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日)

  为加强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方式,强化查帐征收

  (一)凡有固定经营场所并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都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全面建帐,税务机关应对他们实行查帐征收。业户可自行建帐,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帐。在有条件的专业市场,凡从事商业批发、零售的固定业户,在建帐的同时要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其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分期列支。

  (二)在建帐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要区别不同的业户,分别建立复式帐或简易帐。即:对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按定期定额征收的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建立复式帐;其它业户建立简易帐。经营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的业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建帐或不设置帐簿。

  (三)建帐建制、查帐征收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1997年7月为准备阶段。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有关建帐制度和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特别是应建帐的业户宣传建帐的意义和作用,同时加强对建帐户办税人员财务、会计等知识的培训。1997年8月起为推进阶段。各级税务机关要在个体工商户大户和按定期定额征收的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中先行建帐,实行查帐征收,逐步扩大建帐面。

  (四)个体、私营经济业户要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济业务事项,正确核算盈亏,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经营情况,支持税务机关做好查帐征收工作。

 二、切实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

  (一)为防止税款流失,确保税收收入,在建帐初期,对建帐户可采取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

  (二)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暂不建帐或不设置帐簿的业户,税务机关可继续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但要严格按照核定定额的程序,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提高定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平衡建帐户与定额户的税收负担。调整定额的具体幅度和步骤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确定。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定期定额户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一定幅度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一经查出,按照偷税处理;对应设置帐簿而未设置或不按规定建帐的业户,要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税务机关可比照同行业或类似行业同等规模的纳税水平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对建假帐偷逃税款的,除查补税款外,要予以处罚;对抗税的业户要采取税收促使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要集中力量认真查处个体私营经济偷逃税的典型案件,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发票印制、发售、使用、缴销等环节的管理工作。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必须按规定如实开具、取得发票,不得无票经营。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税收征管和查帐征收工作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互相协作,督促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做好建帐工作。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业户,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督促建帐;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业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督促建帐。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要对核发个体、私营经济业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情况进行清理。对不按规定建帐或建假帐的业户,要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营业执照,取缔经营资格。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要积极协助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做好建帐工作。

  金融部门要加强现金管理,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要清理和禁止多头开户,对有偷逃税行为的业户,各金融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积极协助税务机关检查其存款帐户,提供有关情况,并依法及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查处涉税案件和围攻、冲击税务机关或殴打、谩骂税务人员案件。对拒绝、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意扰乱税收治安秩序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四、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领导

  在个体、私营经济业户中推行查帐征收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的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及时协调解决税务部门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要继续鼓励和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各项规定,切实减轻个体、私营经济业户的税外负担,保护个体、私营经济业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收入,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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