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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长政发[1997]15号
【发布日期】1997-05-14
【生效日期】1997-05-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征用集体土地实行统一征地拆迁的通告
(1997年5月14日长政发〔1997〕15号) 为加强征用集体土地的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和妥善安置被征地村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长沙市城市建设用地实行五统一的规定》,现就征用集体土地实行统一征地拆迁有关事项通行如下:
一、市国土管理局统一管理全市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县(市)国土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五统一办公室协调计划、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集体土地的统一征地拆迁工作。
二、自本通行发布之日起,凡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必须向市、县(市)国土管理局提出用地申请,进行预约登记。市、县(市)国土管理局统一进行征地拆迁,依法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三、市、县(市)国土管理局应严格执行征地拆迁安置政策。用地单位应依法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被征地单位应将征地补偿费专项用于被征地村民的生产、生活安置,不得挪用它用。
四、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单位或被拆迁户直接洽商征地拆迁事宜,被征地单位或被拆迁户也不得直接向用地单位提出征地拆迁的条件。凡私下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律无效。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用集体土地工作的领导,各有关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应支持配合市、县(市)国土管理局做好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做到征用一片,稳定一片,建设繁荣一片。
六、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辱骂、殴打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或采取其它方式阻碍统一征地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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