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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1998]1号
【发布日期】1998-02-07
【生效日期】1998-02-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托供销合作社
大力开展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社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8〕1号1998年2月7日)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近年来,全省各地把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作为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突破口,进行了有益的实践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了依托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依托供销合作社兴办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以供销合作社为依托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社,是适应农村“两个转变”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一种新型经济组织。实践证明,大力发展以供销合作社为依托的专业合作社,是把农村分散的资金和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开展规模生产的主要载体,是引导农民有序进入市场的重要桥梁,也是供销合作社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的最好纽带。它对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推进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实现农村经济两个转变和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的高度,充分认识专业合作社的地地位作用,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农村改革的重点,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兴办专业合作社的原则
由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的专业合作社是以供销合作社(包括基层社、联合社和直属公司)为依托,围绕某一产品(或某一产业),以农民为主体组织起来的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形式。兴办专业合作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自愿组合。凡是自愿承认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按规定缴纳股金,参与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加工)、经营,即可成为专业合作社的个人社员。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只要履行社章规定的义务,也可吸纳为团体社员。社员可以现金入股也可以实物、技术折价入股,财产所有权归社员个人或集体所有。专业合作社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2、民主管理。专业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理事会、监事会或社务管理委员会,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入社农户不论入股多少,在权利和义务上完全平等,一户拥有一票表决权。专业合作社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农民代表应占大多数,以充分体现广大农民社员的意愿。
3、互利互惠。专业合作社必须坚持以自我服务为宗旨,通过为入社农户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的系列化服务,把分散的生产者组织起来,共同搞好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专业合作社取得利润后,实行按股分红和按实物交易量分红,任何人不得侵占专业合作社的利益。
4、风险共担。专业合作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益均沾,风险共担。所有成员均应以各自入社的股金、财产作抵押,承担生产、经营的风险。如遇不测,损失部分可从入社的股金、资产中扣除。
三、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
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只要符合当地和供销合作社的实际,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有利于加强与农民的联合,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获得最佳经济和社会效益,都可以兴办。根据外省成功的经验和我省的实际情况,一般可采取以下5种形式:
1、资产联合型。即由供销合作社(包括基层社、联合社、直属公司)和入社的农户共同兴办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以资金、物资、设施、技术、人力等折股投入,农民以土地使用权、资金、农机具、劳力等折股投入,组成以资产为纽带的经济利益共同体。资产联合型的专业合作社实行共同投资,共担风险,统一核算,按股、按劳分红。
2、龙头带动型。以各级联合社的大中型农副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基地为龙头,联合若干基层社,组织农户从事一项产业或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龙头企业提供加工、销售等服务,基层社负责物资供应、技术指导,农民分户生产。专业合作社实行统一技术指导,统一收购,统一加工,统一销售。利润按股和实物交易量分红。
3、购销服务型。供销合作社以市场为导向,将从事某一骨干产品生产的广大农民组织起来,为其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保价包销社员生产的产品。销售后所得利润按产品的质量和交售量返还。
4、扶贫开发型。供销合作社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利用自身资金、人才优势,采取租赁、承包等形式与农民合作,集中连片搞好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水的开发,以加快贫困农民脱贫致富。
5、科技指导型。供销合作社根据发展“两优一高”农业的需要,联合农业、畜牧、农科院校等部门,组建生产高科技含量产品的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通过引进优良品种,推广使用新肥;新药和新的农业实用技术,引导入社农民科学种养,帮助农民增产增收。
四、加大对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专业合作社是农村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事物,由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给予大力支持。
1、省农业银行应积极支持项目单位主动向当地开户银行申报项目,由开户银行按项目贷款的要求进行评估,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发放。
2、各级政府要鼓励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业开发和扶贫开发项目,以增强为农服务的实力。
3、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4、专业合作社在农村兴办的生产经营设施和龙头加工企业(含技术改造)项目,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5、专业合作社利用外资兴办的各类生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兴建农副产品生产和加工基地,应优先安排土地,并在地价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6、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或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对专业合作社新办的“三产”项目,自开业之日起,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1一2年。
7、专业合作社开发“四荒”,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免征1―3年。
8、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专业合作社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乱收费。
五、切实加强对专业合作社的领导
发展专业合作社,是农村经济发展与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的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对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尊重农民意愿,严格按照专业合作社的章程,规范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行为,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做到积极、稳步的发展。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抓住当前深化农村改革的有利时机,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和人力、物力,通过优化服务,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发展专业合作社的吸引力。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抓好试点,总结经验,全面推广。要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村各类专业大户走互助合作的道路,充分发挥他们的带头作用,发展一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有实力的龙头企业。
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发展农村经济的大局出发,大力支持,密切配合,促进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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