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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湘科管字[84]第5号
【发布日期】1984-05-15
【生效日期】1984-05-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湖南省编制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科管字(84)第5号) 关于认真执行《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机关各单位,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州)、市、县科委、财政局、编委:
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国务院以(83)国函字18号文,批准了国家科委制定的《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一九八四年四月十日国家科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又以(84)国科发管字209号文,发出关于重申《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为了切实搞好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的建立、调整审批工作,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新建省属独立科研机构,由省科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家科委审批。
二、省辖市、自治州、地、县新建独立科研机构,由同级科委提出申请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三、各级独立科研机构的调整(指分设、合并、搬迁、研究方向和隶属关系的改变等),均由同级科委会同编委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省级的报国家科委审批,省以下的报省科委会同省编委审批。
四、省新建及调整非独立科研机构(如非财政事业费支付的企业科研所、高等院校科研所等,下同),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由省科委会同省编委审批。
五、省辖市、自治州、地区新建及调整非独立科研机构,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同级科委会同编委审批,抄报省科委备案。
六、新建独立科研机构一定要统筹兼顾,避免重复,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凡在一九八三年年底以后未经批准自行建立的科研机构,务必于一九八四年八月底以前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办者,各级科委不予承认;各级编委核销其事业编制;各级财政部门停拨其事业费和其他经费。
附件:
1、国家科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重申《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2、国家科委关于发布《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湖南省编制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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