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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湘办发[2000]2号
【发布日期】2000-01-28
【生效日期】2000-01-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做好封闭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办发〔2000〕2号)各市、州、县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封闭贷款业务的发展,规范封闭贷款管理,支持国有亏损企业的改革和脱困,有效地防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认真做好我省封闭贷款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封闭贷款是国家为支持和帮助国有亏损企业扭亏增盈、逐步走出困境而采取的一项重要的特殊信贷政策,是一种特定的商业性贷款。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统一思想认识,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齐心协力,紧密配合,切实抓好封闭贷款管理工作。各商业银行要克服过度“惧贷”和“慎贷”情绪,对有销路、有效益的产品生产经营和有订单、有市场、有效益的产品出口要提供积极的金融持,实行封闭贷款管理。要把支持亏损企业部分搞活与盘活信贷资产存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确保封闭贷款正常运行。 封闭贷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落实好封闭贷款管理需要的配套条件。凡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在贷款运行期间,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只征收即期税收,不用专户资金扣缴封闭贷款前的陈欠税金;企业不能用专户资金支付拖欠的工资;各商业银行不能从专户资金扣收陈欠贷款和利息;电力、供水、供热、供气、运输、环保、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均不得从专户资金中扣收各类陈欠费用;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在办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行政机关在检查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均不能冻结或划转专户资金。对获得贷款承诺的企业进行资金、抵押物和担保评估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实行免收或减少征收。其中,对国有亏损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的,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单位关于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1998〕18号)精神协商解决,各地还可据此制定手续更加简便的减免有关费用的措施。
三、加强封闭贷款专户管理。 商业银行发放封闭贷款时,应当企业开立封闭贷款结算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单独考核。贷款行对企业的贷款用途要逐笔审核,保证贷款用于产品当期生产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合理的间接支出。产品的回笼销售货款一律入封闭贷款专户,专户资金的使用实行信贷员和企业财务人员“双签”制度。企业要保证资金在采购、生产、库存、销售各环节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企业所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得擅自背书转让,不得擅自采取抵帐和以物易物的方式销售。
四、严格贷款条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实施封闭贷款的企业,应是亏损严重,按《贷款通则》规定的条件难以获得贷款,但部分商品有市场、有效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决定救助并有具体救助方案的企业。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授权各级经贸委和外经贸委,以正式文件提供本级有救助方案的企业名单,省直企业由省经贸委和省外经贸委提供名单,以利于商业银行按照《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操作。各级经贸委和外经贸委要认真做好封闭贷款企业的推荐工作,严格筛选。各商业银行在接到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和当地经贸委、外经贸委的书面推荐后,应立即对企业、产品进行资格审查。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产品,银行要对其生产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对企业贷款实施封闭运行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各商业银行在保证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应积极稳妥地逐步扩大封闭贷款实施范围和资金规模,安排一定比例和数量资金专项用于封闭贷款,保证有市场、有效益产品的资金需求。要严格按照封闭贷款的条件,选好、选准支持的对象,真正把贷款用到有效益、有销路的产品和讲信誉的国有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上。对符合封闭贷款条件的企业,各商业银行要根据企业正常周转需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外经贸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和贷款担保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285号文件规定执行。凡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在封闭贷款本息未归还之前,企业不得进行资产重组、破产关闭等改制活动。被列入各级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确定的逃废债名单的企业,不属于封闭贷款支持的对象。
五、切实改善金融服务。 对符合封闭贷款条件的企业,各商业银行要提前进入企业调查,提高工作效率,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原则上应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企业。要加快封闭贷款审批和资金注入,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及时满足企业资金需要。对已经发放封闭贷款的企业,商业银行要派出懂业务、责任心强的干部担任驻厂信贷员或派出信贷组,对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实行跟踪管理,为企业出谋划策,当好参谋,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对封闭贷款使用效果好,经济效益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各商业银行要继续给予贷款支持,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同时要给予驻厂信贷员适当的物质奖励。各商业银行要建立封闭贷款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向当地人民银行和上级行报告,同时将企业执行封闭贷款的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六、加强管理与监督。 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银行、经贸委、外经贸委要加强对封闭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和条件严格把关,协助商业银行选准选好实施封闭贷款的对象。对经过评估决定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各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当地经贸委和外经贸委,由经贸委和外经贸委将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名单行文通知当地有关部门,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配合商业银行帮助企业落实封闭贷款的运行条件,切实做到对企业陈欠的“税、费、薪、贷、债”一律不得在专户资金中扣缴,并督促企业按时还本付息。本期产品生产销售结束后,对销售收入实行保值分利。在保证当期税款足额缴纳以及封闭贷款本息按期归还的基础上,对盈利部分,允许企业按贷款协议约定支付所欠工资、归还所欠税款、归还老贷款本息或用于其他合理支出。各级经贸委、外经贸委、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要对企业封闭贷款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违反封闭贷寺管理有关规定的,及时采取措施,监督企业立即改正。对封闭贷款使用效果不明显,或不按规定使用封闭贷款的企业,银行有权停贷,并提前扣收原已发放的封闭贷款本息。对拒不改正的企业,当地政府要予以严厉制裁,并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对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无力还清贷款的,贷款行有权要求担保单位承担担保责任或处置抵(质)押物。
七、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强化企业管理,转换经营机制。 企业要加强成本核算,努力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确保封闭贷款在运行过程中不沉淀、不流失。产品销售收入全部进入封闭贷款资金专户;企业要牢固树立信誉意识,按时归还封闭贷款本息,按期向商业银行提供封闭贷款运行情况和生产经营报表。同时,要以商业银行提供封闭贷款为契机,切实转变经营机制,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盘活存量资产,尽快摆脱困境。
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封闭贷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时协调解决封闭贷款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封闭贷款的规定,认真落实好封闭贷款管理需要的外部配套条件。要把开展封闭贷款工作作为实现国有企业3年改革与脱困目标的重大决策和重要措施,作为支持国有企业扭亏增盈、商业银行盘活资金的重要途径,切实抓紧抓细抓实。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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