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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湘职改[1986]12号
【发布日期】1986-06-17
【生效日期】1986-06-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湖南省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试行)
(湘职改〔1986〕12号)
(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七日)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以及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文件精神,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现对全省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一)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在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干部管理局。
各地、州、市、县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由各地、州、市、县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二)全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
职务系列 主管部门
高等学校教师 省教委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 省教委
中小学教师 省教委
实验人员 省科委
科学研究人员(自然科学) 省科委
(社会科学) 省社科院
工程技术人员 省经委
经济专业人员 省经委
农业技术人员 省农业厅
会计人员 省财政厅
技工学校教师 省劳动人事厅
统计人员 省统计局
卫生技术人员 省卫生厅
体育教练员 省体委
新闻专业人员 省委宣传部
翻译人员 省外事办
播音员 省广播电视厅
出版专业人员 省出版局
图书、文博、档案、资料人员
(图书、文博、资料) 省文化厅
(档案) 省档案局
工艺美术人员 省二轻厅
海关专业人员 长沙海关
艺术人员 省文化厅
二、领导关系及职责分工
(一)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条例,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统一部署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确定我省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及其职责范围;确定各地、州、市和省直各部门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和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务任职条件的评审和审批权限;审批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实施细则;审定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设置和人选;对各系列评审后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进行综合平衡;协调省各系列主管部门与地、州、市的关系。
(二)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拟定本系列的实施细则,指导本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负责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并负责本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接受委托部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评审工作;审定本系列省直各部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设置和人选;按照中央有关系列《试行条例》的要求,对各地区、省直各部门评审后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进行综合平衡。
(三)地、州、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委、省政府、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方针、政策、条例和实施意见,统一部署本地区职称改革工作;确定本地区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范围;确定本地区各县市和地直各部门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审定本地区各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设置和人选,并报省各系列主管部门备案(对中央有特殊要求的系列,则报送省各系列主管部门审定);对本地区各系列评审后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进行综合平衡,并报省各系列主管部门备案;对本地区各系列推荐评审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初步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省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协调本地区各系列主管部门与各县的关系。
(四)国务院各部委在湘直属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如需委托我省组织的,由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部署。地方单位的按隶属关系归口,分别由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和各地、州、市负责;省直各部门在地、州、市的直属单位,如需委托地、州、市组织的,由各地、州、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部署。省各系列主管部门对地、州、市实行对口指导时,应通过省和地、州、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和部署。
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选用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已批准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试行条例》及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选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职务设置的意见,其中,省直部、委、办、厅、局所属单位的,由各主管部、委、办、厅、局审查后,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地、州、市所属单位的,由地、州、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核准。
四、聘任对象及任职条件
(一)聘任对象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干部。
(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中提出的对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和各系列《试行条例》规定的各项具体条件,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任命的依据,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省各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在制定实施细则时,要对各级职务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具体化。
(三)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试行条例》对各级职务的学历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必须认真执行。为了不拘一格地启用人才,对虽然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已成为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中的骨干,经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考核确认已具备相应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并经较长的工作实践证明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确能胜任和履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者,可聘任或任命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聘任高、中级专业技术:①完成国家、省、地、市的重大科研、设计、技术改造、施工等任务的专业技术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②有突出的发明创造,或进行重大的技术改造、提出重要的合理化建议,并在实践中获得实际效益者;③重大科学技术及其它领域的获奖者;④地、市以上组织的科学技术及其他专业领域的竞赛或考试,成绩优异者;⑤有特殊技艺者。
五、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增资额的确定
(一)根据国家下达我省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由省统一拟定并分别下达至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和各地、州、市。全省各系列、各部门和各地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任命的数额,必须在省下达的结构比例范围内进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二)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和各地、州、市在省下达的结构比例限额内,提出本部门和本地区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其中,省属事业单位,经省主管部、委、办、厅、局审查汇总后,报省科委核定,并报省劳动人事厅备案;地、州、市属事业单位,经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同级科委核定,并报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三)全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所需增资总额的测算和工资额的核定,均由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和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增资指标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六、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评审权限和要求等,均按《湖南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办理。
七、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聘任的程序
(一)出任专业技术职务,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基层单位进行推荐。被推荐者需填写《专业技术干部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二)申请出任专业技术职务者所在单位,应提供申请者的《专业技术干部业务考绩档案》和综合材料。综合材料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政治思想表现、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成就、外语水平、单位推荐意见等。
(三)对申请出任专业技术职务者,须按规定的评审权限,由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写出评审意见。
(四)对经过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经上级有关部门综合平衡,符合相应条件的各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由所在单位行政领导,在规定的结构比例限额内,根据需要,进行聘任或任命。其中,实行聘任制的单位,由单位行政领导向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实行任命制的单位,由单位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任命书。
(五)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均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如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在任职期满前六个月,单位领导要根据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间的实绩,在征求本人的意见后,提出连聘或解聘的意见。如继续聘任或任命原职务,可不再进行任职资格条件的评审;若聘任或任命高一级职务,须经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再行聘任。
(六)对受聘或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成就等,所在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连续聘任或任命的依据。
八、对已获得职称人员遗留问题的处理
(一)对1983年9月10日前,按原职称评定工作的规定程序、和授予职称的权限已获得职称的人员,原则上应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并在本单位结构比例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或任命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虽已获得了职称,但水平偏低的,应帮助其尽快提高;完全不合格的,不能承认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个别弄虚作假、骗取职称的,应严肃处理。
(二)对1983年9月10日前,按原职称评定工作的规定程序,经相应的评定委员会评定了相应职称,并按授予职称的权限已上报主管机关“待批”或“待授”职称的人员,可与已获得职称的人员同等对待。
(三)对于1983年9月10后,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自行确定或聘任的“内定职称”,在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任命时,应按有关规定对其任职条件重新进行评审。
九、应聘人员与聘任单位的权益问题
(一)应聘人员在任聘期间内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未经聘任单位领导同志同意不得辞聘,不得到其它单位兼任职务或以任何形式向外单位提供聘任单位的科技资料或技术,以保障聘任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应聘和任命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任职期间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和享受规定的待遇;聘任期满后可按照人才合理流动的原则,提出辞聘,但须在辞聘前半年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
(三)聘任单位在应聘人员聘任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续聘,须在聘任期满前半年内通知应聘人员。
(四)聘任人员在聘任期间,解聘或辞聘须由聘任单位和应聘人员协商确定,不得单方终止聘约。因单方终止聘约而给对方带来的损失由终止一方承担责任;任职期内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发生争执时,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负责调处。
十、坚持评审标准,确保评审和聘任质量
(一)任职条件是聘任或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评审任职资格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全面考核。不同的职务和岗位其考核内容应有所侧重,考核的方法也应有所不同。要防止忽视政治表现,单纯以学历、资历、论文为主要依据的倾向。
(二)为了保证评审和聘任工作的质量,各单位评审工作告一段落后和进行聘任或任命工作前,各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或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①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任命工作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②结构比例和增资额是否控制在规定的限额内;③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职责是否明确;④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基本满意,并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
十一、加强政治思想工作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必然有各种不同的思想反映。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把政治思想工作贯穿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全过程,认真组织专业技术干部和群众学习有关文件和政策、规定,明确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目的意义。各级组织,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思想问题,要因势利导,耐心说服,认真解决,特别是对暂时未被聘任或任命的人员,要做过细的思想工作,区别情况妥善处理;要注意保护聘任或任命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双方的权益,对借聘任或任命之机打击迫害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以骗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予解聘,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十二、其它 (一)有关行政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相互兼职、待聘人员的安排及待遇、待聘高级职务的设置、专业技术干部离休、退休等问题,均按国务院国发(1986)2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我省颁发的有关职称评定的条例、规定和办法等,即行废止。
(三)本实施意见由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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