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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2001]27号
【发布日期】2001-08-02
【生效日期】2001-08-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切实做好企业改制中金融债权债务落实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1〕2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积极推进企业改制工作,促进了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是,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了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没有落实金融债权债务的情况,有的借企业改制悬空、逃废金融债权和债务。这种情况将影响我省改革开放的形象,影响我省的金融信誉和金融秩序。省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为了认真落实省政府领导关于企业改制中不得逃废金融债务的指示精神,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现就做好企业改制中金融债权债务落实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债权金融部门参与企业改制过程的工作。制订企业改制方案要听取债权金融部门的意见,债权债务的处置要征得债权金融部门的同意。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轻工集团总公司等九个单位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0〕29号)中确定的省直九个公司,在深化改革过程中,要由债权金融部门确定专人负责联系落实在这些公司的债权债务。
二、要牢固树立诚实守信的思想。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逃废债务。企业破产、兼并、重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按规定程序办理,落实好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实行破产的企业,要依法清偿金融机构的债权,维护金融机构对抵(质)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实行分立的企业,要按所得有效资产的比例,同比承担债务,做到“债随物走”,不得只承接资产,不负担债务;实行股份制改造及被兼并的企业,要由改制后的企业及兼并企业承担原企业及被兼并企业的全部贷款本息,签订还本付息协议书并落实相应担保措施;出售、拍卖、转让的企业,所得资金收入要偿还金融债务,已设定抵押权、质权的抵押物、质物出售,须经抵(质)押权人同意,出售收入应优先用于清偿抵(质)押贷款本息;实行租赁或承包的企业,出租、发包方和承租、承包方要与原债权金融机构签订偿还贷款本息的协议,并在原主办金融机构开立基本结算户;实行合资(合作)的企业,新建企业或经营部门要以出资比例同比承担贷款债务。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认真做好改制企业的登记工作。改制企业办理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时,要提交人民银行债权管理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有关登记注册和颁发新的营业执照。对各债权金融部门反映的确有逃废金融部门债权债务行为的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维护金融债权,是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经济、金融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企业改制中金融债权债务的落实工作,妥善处理好企业改制与维护金融债权债务的关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企业改制工作的领导,负责企业改制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及时监督检查企业改制方案的实施。各级各部门对前段企业改制中金融债权债务的落实情况要进行一次检查,对已经出现的在企业改制中悬空或没有落实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的问题,要采取切实措施,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及本通知精神予以纠正,对采取不正当手续蓄意逃废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的典型事例,要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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