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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湘政发[1997]7号
【发布日期】1997-04-11
【生效日期】1997-04-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物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11日湘政发〔1997〕7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在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涨幅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当前稳定物价的基础还不牢固,特别是农村物价管理工作仍较薄弱,乱涨价、乱收费的问题时有发生,个别地方还相当严重,农民反映强烈。为了确保市场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现就加强农村物价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对农村物价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农村物价管理,既是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重要环节,又是保护和提高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还是密切党和政府同农民的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物价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要把农村物价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明确责任,经常督促检查,组织有关部门狠抓落实。县(市、区)长和乡(镇)长要亲自抓农村物价管理工作,经常走访农户,掌握基层情况,研究解决农村物价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各级物价、农业、工商、财政、技术监督、公安、粮食、供销、电力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农村物价管理工作。
二、突出抓好“清费减负”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把“清费减负”作为加强农村物价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九五”期间,各级要停止审批一切面向农民的新的收费项目。各级物价、财政、农业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对现行涉农收费进行全面清理,中央和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各地(州、市)、县(市、区)及乡(镇)村越权设置的收费项目,必须坚决取消;结婚登记、中小学生入学、建房审批、办理计划生育指标等方面的搭车收费,一律予以禁止;收费标准偏高的,要坚决降下来。清理规范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向农民公布。要认真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大力推行收费许可证、收费负担卡等制度,使农村物价管理工作逐步步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三、加强涉农商品价格管理。要认真落实国家对粮食、棉花、烤烟等重要农产品的收购政策,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购价格,防止压级压价、短斤少两等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发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实施主要农产品最低保护价和储备制度等措施,切实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要大力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加强化肥、农药、饲料、种子、农用油、农用电、农地膜等品种的价格管理,严格控制价格涨幅,对实行国家定价的品种,要按照减少环节、打紧差率、保本微利的原则,从严核定零售价格;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品种,也应当采取差率控制、综合作价、最高限价等措施,加强管理,解决价格变动频繁、上涨过快的问题。对与农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工业消费品,要加强价格监管,努力保持价格平稳,促进工业消费品下乡,丰富农村市场供应,方便农民生活。
四、规范农村市场价格秩序。供销社、粮站、卫生院、中小学校等单位要带头执行价格、收费政策,维护农村市场价格秩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宣传和贯彻执行集贸市场管理等政策、法规,加强对农村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要加大农村市场物价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短斤少两、越权提价、牟取暴利、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每年春耕、中小学开学期间和农产品收购旺季,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受理农民的价格投诉,调处价格纠纷,保护农民利益。
五、搞好价格监测和信息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市场价格动态的监测分折,掌握主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动态和收费动向,及时研究和实施价格调控措施,要协调解决农产品产供销环节之间、地区之间的价格矛盾,疏通农产品流通渠道,帮助农民增强应付市场风险的能力。要广泛向农民宣传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及时公布主要农产品收购价格、主要农业生产资料零售价格和学杂费、医疗费等收费标准。要适时发布价格政策、价格行情和供求信息,引导乡镇企业和农民合理安排生产,调整加工、种植、养殖结构,提高经济效益。
六、建立健全农村物价管理网络。各地要在稳定县级物价机构的同时,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物价管理网络。有条件的乡镇,应逐步设立物价检查管理机构,明确1名副乡镇长兼管此项工作,并从现有行政干部中选配1至3名专职或兼职物价管理工作人员具体从事物价管理的有关工作。条件尚不成熟暂未设立物价管理机构的乡镇,也应在现有行政干部中明确专人管理物价工作。乡镇物价检查管理机构及其专(兼)职管理工作人员,均从乡镇现有编制总额中调剂解决,不另增配编制。乡镇物价管理机构行政上隶属乡镇政府领导,业务上接受县级以上物价主管部门的指导,负责督促落实国家价格、收费政策,开展市场物价监测和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物价秩序。乡镇物价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和检查处罚权限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具体规定。乡镇政府要重视发挥群众监督物价的作用,在乡镇企业、村民组织、中小学校等单位和农户中,聘请义务物价监督员,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做好农村物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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