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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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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调节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预算外资金的通知

  【发布单位】81705

  【发布文号】长政发[1997]18号

  【发布日期】1997-05-20

  【生效日期】1997-05-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调节

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预算外资金的通知

(1997年5月20日长政发〔1997〕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预算外资金属国家所有,是政府财政性资金。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为城市重点工程及事业发展筹集资金,根据《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预算外资金实行集中调节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调节的范围: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种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专项收费、专项基金及其他预算外资金。

 二、集中调节的标准:各执收单位按本年度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预算外资金总额的15%上缴用于集中调节。

 三、集中调节的办法:用于集中调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预算外资金,按照“核定计划、分期上缴、年终清理、按实结算”的办法,由市收费管理局负责征收。各执收单位应在6月30日前完成上交数的50%,12月15日以前完成全年任务。所收资金全部上交财政。

 四、加强监督检查。集中调节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预算外资金是贯彻国务院和省、市有关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适当调整利益分配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应从大局出发,服从整体利益,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敦促各执收单位集中调节资金的及时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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