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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1998]16号
【发布日期】1998-05-27
【生效日期】1998-05-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省招商合作局关于加强内联引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8〕16号1998年5月27日)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省招商合作局《关于加强内联引资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内联引资工作的意见
(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省招商合作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内联引资工作,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对外开放,但发展不平衡。为了全方位抓好招商引资工作,把内联引资纳入整个招商引资工作的范围,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抓住良好机遇。当前内联引资面临良好机遇:一是国家政策导向明确。“九五”期间,国家有关经济发展布局有利于内陆中心城市的发展。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引导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更多地向中西部地区投资。二是沿海地区资金回流内地已成必然趋势。江、浙、沪、闽、粤等沿海发达省市一大批实力雄厚的企业,都纷纷在内地投资发展。三是长江经济带和大西南的开发形成拉力。以上海为龙头的长江经济带的崛起、三峡工程建设所形成的大市场和以重庆为中心的大西南经济圈的开发,对内陆中心城市已产生强大的辐射力。我省正处于这“东西转移”、“双沿辐射”的结合部,应尽快抓住良好机遇,搞好内联引资工作。
二、开展目标管理,规范统计口径。确定全省从1998年至2000年3年中,每年内联引资目标为60亿元以上,分解下达各地州市和省直有关厅局完成。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完成目标任务。
要规范内联引资统计口径。内联引资是指通过横向经济联合和协作引进“境内省外”资金。省内各地州市、部门或行业之间的联合协作、资产重组,或对口支援所发生的无偿支援、救助,不列入内联引资的统计范围。内联引资的统计工作仍归各级经协办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计国地〔1992〕721号文执行,各级招商部门要密切配合。
三、优化投资环境,搞好投资服务。各地在搞好硬环境建设的同时,应着力改善软环境。要学习和推广岳阳市、湘潭市的做法,突出治理“卡、乱、差”。即:优化服务要治“卡”,尽量简化办事手续,积极提供优质服务,坚决制止办事拖拉、互相推矮,严禁“索、拿、卡、要”,规范收费要治“乱”,坚决取消一切不合理的税外收费,建立内联引资项目(企业)“收费卡”,凡未列入收费卡的收费项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收费;执法管理要治“差”,政法部门在处理联合项目的纠纷时,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四、切实加强对内联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内联引资工作是一项跨省区、跨部门、跨行业的联合协作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领导。要建立有效的经济协作网络。要按省人民政府湘府阅〔1998〕15号文件规定的利用外资项目开发工作目标、原则和重点,分类、分批建立项目档案。对重点联合项目要实行分管领导、主管部门、业主单位三结合的分工责任制。要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引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力争通过二三年的扎实工作,使我省内联引资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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