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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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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702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2001]12号

  【发布日期】2001-04-02

  【生效日期】2001-04-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1〕1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二日

           关于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的意见

         (省教育厅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近年来,我省各地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规范的问题,整个改革也有待进一步深化。为保证我省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健康有序地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是当前基础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以《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96号)为依据,积极、稳妥地进行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改革。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普及和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成果,加快高中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改革学校运行机制,增强办学活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吸收社会资金投入教育,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加强薄弱学校建设,调整中小学布局,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办学效益。

 二、稳妥有序地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办好义务教育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办好公办学校,确保其均衡发展,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需求。在此前提下,各地可在县城以上的城镇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公办民助”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或设立少数民办小学和初中,或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实行“民办公助”的试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和改制学校,必须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的要求,以满足社会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同的教育需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试点要从严控制,一个县(市、区)不超过一所,且在当地的薄弱学校。兴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必须符合独立法人、独立校园和校舍、独立核算、独立办学的要求,严禁办“校中校”、“校中民办班”或搞“一校两制”。

 三、积极推进高中办学体制改革,在坚持政府办学为主的前提下,努力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办学条件较好、教育质量较高的公办高中在保证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与其他学校、社会力量联合办或单独办民办高中。实行鼓励民间办学的优惠政策,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和房屋等,为民间兴办高中学校创造条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在保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开展公办高中“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的改制试点工作,壮大高中教育事业规模。

 四、各地在开展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的同时,必须按照“两个比例”、“三个增长”的要求,继续加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确保财政投入主渠道不变,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薄弱高中建设,不得以改革之机削减教育财政拨款。积极扶持改制学校的健康发展,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其筹措办学经费。不管是公办学校,还是改制学校或民办学校,各地均不得征收统筹费。

 五、加强对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工作的管理。各地进行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不管是哪一层次、哪种形式的改革,都要严格做到:一是坚持“教育是崇高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二是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严格执行国家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正确引导和帮助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使他们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三是充分发挥教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师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低于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的标准;四是学校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严禁乱收费,民办学校一律不得向学习收取“教育储备金”;五是要明确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学校的国有资产性质不变,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学校产权明晰,严格财会、审计制度;六是加强对办学体制改革学校的审批管理。社会力量兴办高中,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社会力量兴办初中、小学、幼儿教育机构,必须经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具体申报要求和审批程序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所有公办学校的办学体制改革试验须报省教育厅批准。

 六、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试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96号)执行。严禁在改革过程中整体出售学校、变卖校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以学校改制为由削减教育投入的行为。对不按文件规定执行,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积极支持,正确引导。要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积极有序地推进这项改革工作,在总结完善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的意义和成功经验,使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改革。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这项改革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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