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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湘政发[1999]13号
【发布日期】1999-06-02
【生效日期】1999-06-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
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湘政发〔1999〕13号1999年6月2日)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对于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正常流动,维护劳动者合理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和基础,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就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大基金征缴力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目标任务
(一)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工作目标。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征缴范围,扩面工作要一步到位,不留尾巴。今年要基本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率要达到90%以上。对各地、市、州实行扩面、征缴任务目标管理,具体指标另文分解下达。各级政府要将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作为近期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制订具体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工作重点。基本养老保险要把港澳台和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作为扩大覆盖面的重点。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的重点是:集体企业、国企联营企业、国企独资公司、港澳台及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凡应参保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工作步骤。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将全省范围内所有应参保的单位纳入社会统筹,并定期进行清查,不留“死角”。各级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要协助支持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快推进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统筹工作。外资、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有关征收费用由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商定,但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交警部门要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作为工商登记、年审和车辆年检、年审的内容之一。对城镇个体货运、客运及各种机动出租车行业从业人员和其他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公安交警部门在进行车辆和驾驶员年检年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和年审时,必须先查验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续后,方可办理年检年审和登记手续。
(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有关政策。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均属于国家强制性社会保险、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认真研究解决有关政策问题,确保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的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各地要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抓紧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的管理、审批及变更、注销、检查程序,加快登记审核工作,保证所有应参保的单位和个人都及时参加社会保险。
2、国有企业转制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独资公司联营公司等形式后,都要重新进行登记,不得以转制为借口不参加社会保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持社会保险关系不中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参保登记和为下岗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实行单列统计。下岗职工离开或未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到其他所有制经济组织再就业的,应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3、着力做好城镇县以下集体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县以下集体企业应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由于这些企业原来的退休制度、待遇水平很不规范,与统一制度差距较大。因此,在扩面过程中,应注意控制待遇水平。各地、市、州要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吸纳城镇县以下集体企业参保的统筹办法,将城镇县以下集体企业纳入社会统筹。
4、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开展社会保险专项执法检查。对应参加而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企业,要限期申办社会保险登记,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参保前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应补缴,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对过期仍拒不办理登记者,各级政府要依法追究企业法人代表的责任。
二、努力提高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率
(一)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力度。今年内,基金收缴率要达到90%以上。各地要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为契机,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财政、银行、税务、工商、公安、审计等部门都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予以大力协助和支持,共同做好征缴和把关工作。各级政府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促进基金的征缴。
(二)所有参保企业和个人都必须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和个人无论哪一方未缴费,均不得记录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与缴费单位和个人“协议缴费”,过去已“协议缴费”的,必须限期纠正过来;仍实行社会保险基金差额缴拨的地区,要于6月底前改为全额缴拨方式。任何企业都不能拒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尽快将工作重点转变到对缴费单位登记、申报与缴费情况的审查、稽核上来,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审查、稽核制度。加强对企业申报与缴费情况的审核,核对企业是否按要求申报,代扣代缴以及缴费情况是否及时足额等;重点抽样检查企业申报与缴费的基础资料,及时掌握参保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财务状况变动等情况,纠正单位瞒报、漏报和拖欠缴费的行为,确保申报缴费的真实性和时效性。每年重点稽核的单位应不少于本地区参保单位总数的10%。
(四)坚决清理追缴企业欠费和回收挤占挪用基金。对目前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坚决清理追缴,重点是有能力缴而不交的欠费大户,清欠比例年内要达到50%以上。对少数拒不缴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对被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要在1999年底之前全部收回,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案件。要继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三、确保完成扩大覆盖面提高收缴率的目标任务
实现今年社会保险全覆盖、基金收缴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力量,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各有关部门务必从讲政治的高度,紧密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要结合自己的业务工作,在个体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社会营运车辆等业主和从业人员中,广泛宣传两个条例;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一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光荣的氛围。要认真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典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收缴率,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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