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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1999]33号
【发布日期】1999-12-15
【生效日期】1999-12-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卫生厅等有关
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职责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9〕3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省直有关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卫生厅等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职责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省卫生厅:研究拟定全省血防工作的方针、政策、防治规划和技术对策;负责组织实施人群血吸虫病查治、健康教育、查螺、药物灭螺、疫情监测和疫情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疫区的改水改厕工作,组织开展血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负责防治技术指导和组织防治工作考核;负责血防执法监督工作;管理全省血防专业机构设置,组织对血防人员的培训;承办省血地防领导小组的日常开作,负责防治工作的综合协调。
省计委:负责将血吸虫病的防治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血防机构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分级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结合洞庭湖的治理,统筹安排灭螺资金。
省财政厅:根据疫情、防治工作需要和省财务情况,负责安排好血防事业经费的预算;负责省本级血防事业经费的审拨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水利水电厅:负责将水利工程结合灭螺纳入水利综合规划、农田水利规划、洞庭湖治理工程计划和以工代赈水利工程计划;结合水利建设和洞庭湖治理,负责疫区防洪大堤沿线血防安全带、隔离带工程的修建;负责易感地带堤坡的硬化、引水进螺涵闸的防螺改造、江湖洲滩和洪道易感地带钉螺孳生地改造、垸内有螺沟渠原硬化和灌溉沟渠的清淤土埋灭螺。
省农业厅:根据全省的血防工作方针、政策和防治规划,制订农业部门的实施细则;负责牧畜血吸虫病查治和牲畜传染源管理工作;负责动物血吸虫病疫情监测和疫情管理工作;结合农业生产及种植业、养殖业结构调整和农田基本建设,组织开展蓄水养鱼灭螺、垦种灭螺和沟渠硬化灭螺;在渔政站设立抗血吸虫药投服点,结合渔民入湖签证监督,配合血防机构对渔民进行血吸虫病化疗;组织和监督渔业管理单位和渔民在船只上设置无害化储粪设施。
省交通厅:负责船民和交通系统职工的血吸虫病查治工作,按人事、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血吸虫病伤残鉴定;在有关航监站设立抗血吸虫药投服点,结合航运船舶签证监督,负责对船民进行血吸虫病化疗;组织和监督航运单位和船民在船只上设置无害化储粪设施。
省林业厅:负责“兴林抑螺”工程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林区灭螺。
省教委:负责将血防常识列入中小学教育内容,制订和推行学生预防血吸虫病的行为规范,有计划地对疫区中小学生进行血防知识教育;配合血防部门做好学生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省科委:负责将血防重点项目列入科研攻关计划,支持和资助血防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省农村办:负责结合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生产灭螺工作的综合协调。
省民政厅:负责生活贫困符合救济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的生活救济。
省公安厅:根据防治工作和防止疫情扩散的需要,协助血防部门开展人畜血吸虫病同步化疗和传染源管理工作。
省广播电视厅:负责血防宣传报导工作。
湖南医科大学:针对血防技术难点和防治工作中的突出技术问题,开展血防科研攻关和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培养血防专门人才。
各部门承担任务所需的经费、物资,由本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按省血地防领导小组要求办好血防联系点。
疫区各市、县(市、区)参照上述职责,制定本地区有关部门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职责。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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