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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1982]13号
【发布日期】1982-02-25
【生效日期】1982-02-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收回原下放的
县属城镇以下手工业企业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发〔1982〕13号1982年2月25日) 根据湘发〔1981〕72号文件《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的指示》精神。我省一九七六年以后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的一部分县属城镇以下农村手工业企业,原则上都应收归二轻部门管理,有的县如果由公社管理得好,不愿意收回的,应继续由公社管理,认真把企业办好。收回或不收回,应以县为单位统一确定,要收全部收,要留全部留,不能收一部分留一部分。凡是以县为单位统一确定收回归二轻部门管理的,都要认真做好人员、财产、财务等交接工作。现就接交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做好人员的去留工作。原来企业成建制划归公社管理的职工,要成建制地收回。原手工业职工已调到社队企业的,如本人愿意留在社队企业,不要强求都调回到原单位。公社管理期间,经劳动部门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城镇待业人员和按劳动政策顶职的职工,应作为正式职工移交。未通过劳动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人员和亦工亦农人员,不应作为手工业企业的职工移交,原则上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对个别生产技术骨干,企业确实需要,由接收单位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后,可继续留在企业工作,但属农村户口的,不能转为城镇户口、改吃商品粮。收回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退职费,由接收单份发放。有城镇户口、吃商品粮的职工家属,应作城镇居民对待。企业在交接期间,暂停办理招工、退休、退职等工作,待交接完后再办。
二、妥善办理集体资财的交接。企业的资财、账目要逐项清点清楚,凡下放时带去的资金、设备、厂房等,应一律带回。在公社管理期间,企业增加的积累,应按纯利润的20%左右留给公社,80%左右由企业带走。公社给予企业的投资,应归还给公社。公社调给企业的财产、设备,也应归还给公社,如已损耗的,可作价偿还。被公社调走的资财,应归还给企业,如财产、设备已损耗的,可作价偿还。企业与银行、信用社、公社等单位的债权债务,应本着有借有还、谁欠谁还的原则,一次或分期还清。手工业企业与社队企业合并的,在此期间新增的积累,可按双方资金和人员比例协商分成,发生的亏损,也可按此原则分摊。在处理这些企业的经济问题时,要严防个别人借机挪用私分、贪污盗窃、挥霍浪费。
三、恢复原有的产供销渠道。县属城镇以下手工业企业收回归二轻部门管理后,产、供、销、人、财、物均应恢复原来的渠道和管理体制,福利待遇、投资渠道、管理办法仍按原下放前的规定不变。这些企业生产中小农具的原材料,原划给社队企业局的指标,应如数划拨给二轻局。信贷关系,应由农业银行转为人民银行。划转办法,由农业银行和人民银行联合下达。
四、注意扶持困难的企业。由于这些企业,有相当一部分是生产支农产品的,规模小,条件差,长期亏损,困难较多,各级财政、银行和二轻等有关部门,应从各方面给予重点扶持,积极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增加收人。为了使这些企业尽快恢复和发展生产,自力更生解决存在的困难,从收回之日起,可按湘发〔1981〕72号文件规定缴纳工商所得税。
五、加强对移交工作的领导。把县属城镇以下农村手工业企业重新收归二轻部门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具体领导,确定专人负责,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有关部门的认识,把工作做细做好。
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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