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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湘政发[1998]19号
【发布日期】1998-09-25
【生效日期】1998-09-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发〔1998〕19号)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省公安厅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为加快我省小城镇建设步伐,进一步发挥户口管理制度在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小城镇建设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向小城镇转移,促进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有利于严密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稳定。
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范围。为保证我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有序进行,全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先在浏阳市大瑶镇、攸县皇图岭镇、湘潭县易俗河镇、祁东县洪桥镇、邵东县两市镇、洞口县高沙镇、临湘市羊楼司镇、临澧县新安镇和合口镇、赫山区兰溪镇、慈利县岩泊渡镇、宜章县栗源镇、蓝山县塔峰镇、涟源市毛塘镇、溆浦县低庄镇、吉首市城区进行试点。
三、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条件。凡在小城镇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且有合法固定住所、居住满两年以上的农村户口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一)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二)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三)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已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四)外商,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经批准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已有合法自建房,本人要求照顾在小城镇落户的大陆亲属;
(五)与小城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六)在小城镇居住,由于土地已被征用,需要依法安置的农民;
(七)其他有正当理由并具备在小城镇落户条件的人员。
试点前已在小城镇办理“蓝印户口”、“开发区户口”、“地方居民户口”、“自理粮食户口”等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可转为小城镇常住户口。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农村承包地和自留地,由其原所在的农村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回。收回的土地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继续搞好土地承包和管理。
四、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户口性质和待遇。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户口,小城镇原有城镇居民的户口相同,即统一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与当地原有居民在入学、就业、粮油供应、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履行同等义务,并统计为非农业人口。
理由正当,符合户口迁移政策,并经迁入地批准同意,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按非农业户口办理迁移手续。
五、办理小城镇户口的审批程序。公安机关要在农村人口办理小城镇常住人口的指标内,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条件,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要求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必须严格审查,对确认符合条件的,凭计划、公安部门的计划指标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粮食部门同时办理城镇粮食供应手续。
六、组织领导和具体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唐之享任组长,省公安厅、省计委、省体改委、省农村办、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建委、省农业厅、省计生委、省粮食局、省教委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各地、市、州以及试点所在县(市)、试点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明确主管领导和办事人员,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协调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实施小城镇户籍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各地不得借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名变卖户口,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城镇增容费或者类似增容费的费用。
(二)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按照规定的入户条件,严格审批把关,公开办事制度,改革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要加强廉政建设,制定防止产生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措施和监督检查制度。对违反规定审批小城镇常住户口,借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索贿受贿以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必须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申请人不如实申报情况,骗取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一经查实,一律注销,并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恢复其农业户口。
(四)小城镇常住户口审批总量实行计划控制。试点小城镇农村人口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实行指标控制。控制指标由省计委商省公安厅下达。试点县(市)要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综合承受能力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试点期间农村人口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需求数量,逐级报送省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五)试点地区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范围条件、申办程序和要求,以取得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六)按照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和国家的户籍政策,认真培训户籍管理人员,使其熟练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和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操作程序。
(七)各试点镇在开展试点工作前要认真清理整顿本地户口,包括以前办理的各类地方性户口,切实解决双重户口、应销未销户口、人户分离等问题,纠正户口登记项目差错,建立健全小城镇户籍管理各项制度,公安户政部门要将人口信息及时录入微机,实行规范化管理。
(八)全省试点工作今年年底以前结束,年底组织检查验收,各试点地区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情况和经验,写出书面报告报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实施方案由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地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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