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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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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主次干道人行道上非机动车管理的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长沙市

  【发布文号】长政发[2001]14号

  【发布日期】2002-06-15

  【生效日期】2002-06-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主次干道人行道上非机动车管理的暂行办法

(长政发[2001]14号)

  为实行我市城区静态交通的有序管理,确保城区道路交通的畅通和美观,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城区主次干道人行道上的非机动车实行统一管理、归线停放、有偿服务。

  二、由市城管委牵头,汇同市政、公安交警部门,对城区主次干道人行道现场勘察、画线,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及标志牌,标志牌由市城管委统一负责设计和制作。

  三、非机动车临时停放场点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统一财政票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聘请专人看管,统一协调服务。收费票据、收费标准按市场价局长价费字[1997]144号文件执行。

  四、在主次干道人行道上非画线定点停放场点停放的非机动车,由各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依据市政府62号令对车主进行处罚。

  五、市城管委负责对已勘定的非机动车临时停放场点建立审批档案并享有最终审批权。未经市城管委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画线定点停放。

  六、非机动车临时停放场点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保管职责,坚持先开票、后收费、再存放,否则,车主有权拒绝交费。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临时停放场点内丢失的,看管人员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有关主管部门应负连带责任。

  七、城区主次干道人行道上非机动车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城管委制定;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管委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六月十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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