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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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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湖南省

  【发布文号】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发布日期】2004-07-30

  【生效日期】2004-07-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运输、邮寄、携带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运输证明。

  “在省内运输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起运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运输证明;运输出省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运输证明。

  “外省过境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凭起运省的运输证明和进入我省的过境签证通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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