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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2000]21号
【发布日期】2000-05-15
【生效日期】2000-05-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
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公安厅关于全省
第五次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0〕2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公安厅《关于全省第五次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全省第五次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省公安厅
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1998〕19号)精神,圆满完成人口普查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全省户口整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意义和目的
户口整顿是人口普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次人口普查的经验表明,在人口普查正式登记前全面进行一次户口整顿,是保证人口普查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加强和促进人口管理的有效措施。通过户口整顿,摸清各类人口底数,发现当前人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方法,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户籍管理制度,为人口普查提供基础资料。
二、内容和要求
户口整顿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入细致地进行。要区别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着力查清目前户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人口普查提供翔实的户籍资料。
户口整顿工作的重点是清理和掌握各户籍管理区域内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情况和数据资料。对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未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户口、注销户口等登记手续;对没有申报户口的超计划生育的出生人口,要准予登记。
在农村地区,要按照农村户口城市化管理的进程,健全户籍管理制度。对无户口人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采取措施给予落户或恢复户口。
在城镇地区,要尽快落实新建房屋和新开发居民小区户口管理的归属。对常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要逐人逐户核对清楚,区别不同情况加以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必须登记造册,掌握情况。
关于户口整顿工作涉及的街巷房屋的楼牌和门牌清理装订工作,要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精神,由公安机关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全面换发新式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实行“一户一簿”,“一人一表”。
三、方法和步骤
(一)户口整顿工作方法。
户口整顿工作采取入户核对常住户口和清理登记暂住人口的方法。常住户口核对要按照户口登记项目,逐人逐户逐项核对,发现空挂户口、双重户口以及重户重口、漏户漏口和登记项目差错的现象,要及时予以更正。暂住人口的核对,要掌握本调查小区内暂住人口的住宿地点、人数等情况,配合人口普查办公室进行普查登记。已建立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派出所要与计算机存储内容对照,努力做到调查小区不遗漏一人一户,登记项目无差错。
(二)户口整顿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2000年5月中旬至2000年5月底。由省人民政府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省公安厅选择1个县进行试点,试点结束后,进行全面部署和培训户口整顿工作人员。
第二阶段,2000年6月至7月中旬。各市、州、县办好试点,摸索总结经验。
第三阶段,2000年7月下旬至10月中旬。全面开展户口整顿工作。
第四阶段,2000年10月中旬至10月底。全面质量检查验收后,将有关人口资料报送同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完成户口整顿工作任务。
四、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户口整顿工作纳入当地人口普查办公室的重要工作日程。
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公安机关要成立户口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公安机关设立办公室,抽调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按照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作好动员工作。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发挥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各级计划生育、人事、劳动保障、民政、教育、财政、工商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户口整顿工作所需经费按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的规定,主要由同级财政负担。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注意掌握户口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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