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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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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和规范工商企业税外费项目的通知

  【发布单位】81705

  【发布文号】长政发[1997]12号

  【发布日期】1997-04-23

  【生效日期】1997-04-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和规范工商企业税外费项目的通知

(1997年4月23日长政发〔1997〕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努力改善我市经济环境,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和省政府湘政发〔1996〕35号、52号文件精神,以及《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本级的税外费和各县(市)、区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通知之日起,取消市级出台的下列3个收费项目:

  1、地产交易费(市物价局长价房地字〔1996〕218号文件);

  2、危库环境污染补偿费(市政府办公厅长政办纪〔1996〕21号);

  3、市区门牌成本费(市政府长政发〔1995〕28号文件、市物价局长价费字〔1995〕93号文件)。

 二、从通知之日起,取消各县(市)、区出台的下列35个收费项目:

  1、执勤交通费(东区交通委员会1993年4月6日文件);

  2、计划生育保证金(东区人民政府东发〔1987〕15号文件);

  3、市场管理费(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东政办发〔1987〕17号文件);

  4、住宅开发增容费(南区人民政府南发〔1995〕13号文件);

  5、市容保洁费和垃圾代运费(西区人民政府西政发〔1996〕1号文件);

  6、办学经费(霞凝乡人民政府霞政发〔1996〕3号文件);

  7、集资办电(先福村村民委员会便函);

  8、劳动力安置费(郊区人民政府郊政发〔1992〕57号文件);

  9、议转平粮食差价征地费(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郊政办发〔1992〕70号文件);

  10、筹集农业发展基金(郊区人民政府郊政发〔1992〕42号文件);

  11、征收农业发展基金(郊区人民政府郊政发〔1993〕63号文件);

  12、基础设施增容费(长沙县人民政府长县政发〔1995〕60号文件);

  13、教育经费(中共长沙县委长发〔1995〕48号文件);

  14、办案经费(中共长沙县委常委扩大会议纪要〔1995〕1号);

  15、使用贴费和网改费(长沙县人民政府长县政发〔1994〕35号文件);

  16、农业发展基金(中共长沙县委长发〔1995〕57号文件);

  17、计划生育费(长沙县人民政府长县政发〔1994〕54号文件);

  18、地方教育附加费(中共望城县委望发〔1996〕22号文件);

  19、人民教育基金(望城县人民政府望政发〔1996〕39号文件);

  20、人事调配城市增容费(望城县人民政府望政发〔1996〕36号文件);

  21、防洪保安基金(望城县人民政府望政发〔1995〕28号文件);

  22、地方通讯建设费(浏阳市人民政府浏政发〔1996〕63号文件);

  23、义务教育经费(浏阳市人民政府浏政发〔1995〕42号文件);

  24、治安联防费(浏阳市人民政府浏政发〔1995〕94号文件);

  25、绿化保证金、异地绿化费(浏阳市物价局浏计价〔1996〕40号文件);

  26、特种行业治安联防费(浏阳市物价局浏计价〔1996〕39号文件);

  27、森林防火费(宁乡县人民政府宁政发〔1993〕23号文件);

  28、生猪防疫承包费(宁乡县人民政府宁政发〔1994〕1号文件);

  29、城镇增容费(宁乡县人民政府宁政发〔1993〕5号文件);

  30、小城镇户口收费(宁乡县人民政府宁政发〔1993〕4号文件);

  31、修改小城镇户口收费(宁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宁政办发〔1994〕10号文件);

  32、治安联防费(宁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宁政办发〔1995〕58号文件);

  33、人防工程维护费(宁乡县人民政府宁政发〔1996〕8号文件);

  34、乡镇企业管理费和煤炭发展基金(宁乡县人民政府宁政发〔1995〕7号文件);

  35、环卫有偿服务费(宁乡县人民政府宁政发〔1996〕51号文件);

  上述取消的各类收费项目,凡各县(市)、区有同类性质的收费,必须在此文下达之日起一并取消。

 三、规范下列2项市本级出台的收费行为:建筑垃圾工程余土处理收费和环卫有偿服务收费,按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湘价房字〔1997〕53号文件执行。上述两项收费,一律按“自愿”和“有偿”服务的原则办理。凡企业未自愿与上述两项收费主管部门签订合同,不得向企业收费。

 四、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和处理。

  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明确指出:“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八条“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费项目经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经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和第九条“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其中重要的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特此明确并规定:今后我市凡有确需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由市物价和市财政提出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同意后。并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或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的文件实施。县(市)、区无权自立出台任何行政事业性的收费项目。

 五、加强对企业的收费管理,实行收费登记制度。

  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6〕52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和省物价局湘价费字〔1996〕308号文件精神,由市物价局和县(市)、区物价局按“统一发放”、“自愿申请”和“分级管理”的原则,于1997年1月底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三家联合制定的《湖南省企业税外费登记卡》免费发放到所有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对自愿要求申领《湖南省企业税外费登记卡》的集体、个体工商企业,按湘价费字第308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各执收部门收费时,必须严格按收费登记卡所列项目和要求如实填写。如有乱收费行为。企业可随时凭卡向发证单位投诉,发证单位依照有关法规认真查处。

 六、《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县以上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市物价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在这次全面清理企业税外费的基础上,把减轻企业负担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抓紧抓好。

 七、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的高度充分认识减轻企业负担的重大意义,要象抓减轻农民负担那样,把减轻企业负担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所扎实实抓出成效。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的安排和部署,将在明年上半年适当的时候,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对企业负担问题进行一次全面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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