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湖南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湖南省地方法规 >>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702

  【发布文号】湘发[1997]6号

  【发布日期】1997-04-01

  【生效日期】1997-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南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发〔1997〕6号)各地、市、州、县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以确保全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97年4月1日

           湖南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6〕17号)精神,结合湖南的实际,现就我省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这次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中办发〔1996〕17号文件精神,以有利于实现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有利于事业单位的发展,有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为目标,遵循政事分开的原则,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逐步建立起符合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规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促进事业单位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健康发展。

  这次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确立科学化的总体布局--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调整事业单位的布局和规模,统筹规划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坚持社会化的发展方向--遵循政事分开的原则,改变事业单位由国家包揽的作法,走出部门所有的圈子,走为全社会服务并依托社会发展的路子;推行多样化的分类管理--根据事业单位不同的社会功能和经费自给情况,进行科学的定性和分类,并针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实行制度化的总量控制--通过制定并实施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形成一套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规模、结构、布局等方面的宏观调控体系。

 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

  这次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一)实行政事分开

  1.合理划分和界定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的职责。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原则上要交归现有的行政机关(不含机构改革中经批准,由行政机构改为事业单位,仍行使行政职能的),但不能因此再增设行政机构和超分行政编制。对一时难以划分的行政职责,可以作为过渡,按审批权限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或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党委或政府批准,通过授权的方式交由事业单位承担。党政机关分离出来的一些辅助性、技术性工作,事业单位要积极承担起来,以促进机关职能的转变,但不允许因行政机构和行政编制数额的限制,再将行政机构转为事业单位。

  2.以事业性工作为主的政事合一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进行调整。政事职责可以分开的,在将其行政职责交归有关行政机关承担后,可成建制转为事业单位;目前分开确有困难或不能一步到位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调整到位;政事职责联系紧密,难以划分的,可改为授权承担某些行政性职责的事业单位,不再挂政府机关的牌子。

  3.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规模、地位、作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综合指标,按照上级关于事业单位等级规格的有关规定,研究建立不同于行政级别的各类事业单位等级规格,并实行动态管理,从而逐步取消、替代事业单位现有的行政级别。在新的事业单位等级规格制度出台以前,现有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可暂时保留;作为过渡,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可确定其负责人及内设机构负责人享受相当行政级别的有关待遇,而不再确定该机构的行政级别。

  4.规范事业单位的名称。事业单位的名称要体现事业单位的特点,并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区别。事业单位一般称院、校、所、台、站、社、团、中心等,不再称厅、局、公司、学会等,对个别承担较多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确因特殊需要保留现有名称的,须经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

  (二)调整结构布局

  1.撤并压缩不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事业单位。对因部门所有、因人设置的事业单位,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合并或撤销;对设置过于零散、规模过小、服务对象单一的事业单位,要适当加以合并,提高其规模和整体效益;对任务严重不足,或长期不出成果,社会效益差的事业单位,要进行规模、建制方面的压缩或予以撤并。

  2.逐步打破事业单位条块分割的格局。要从增强事业单位社会效益和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加强协调,采取措施,逐步改变事业单位在设置和服务对象方面存在的条块分割现象。要遵循“区域覆盖”和就近服务的原则,按照区域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要求,对事业单位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省、地(市、州)所属事业单位,主要为所在地服务的,一般应下放给所在地管理;不能下放的,也要积极面向社会,为所在地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服务。对托儿所、幼儿园、文化站、卫生院(所)等为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事业单位,可以试行“社区化”,由社区内单位或居民集资举办。

  3.增强事业单位的综合服务功能和竞争力。要打破事业单位之间的行业界限,突破行业垄断,进一步调整事业单位的横向组织结构,促进其各项组织要素的优化组合,促进生产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积极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建立各种不同形式的联合和协作,发展跨行业、跨部门、多层次、多形式的事业单位联合体,开展综合服务,实行优势互补,增强事业单位的综合服务功能和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

  (三)改革管理机制

  1.改革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主要是政策引导,进行监督,管好领导班子(或只管法人代表),监管国有资产。在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完成国家和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逐步扩大事业单位择人用人、工资分配、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不断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和活力,使其走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求发展、自我完善的路子,真正成为面向全社会服务的独立法人。

  2.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举办主体的多元化。要打破所有制界限、部门界限和行业界限,并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适宜社会力量兴办的事业单位。今后除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外,其它各类事业单位要鼓励集体、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兴办。采取内资、外资一齐上,独资、合资、股份制共同办的方针,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减轻财政负担。

  3.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按照中央提出的“建立和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使事业单位的发展和管理更加规范化”的要求和《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的规定,加大宣传力度,加快施行步伐,确保首次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要逐步建立完善以年检年审为主要内容的监督管理制度。要完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法规服务体系,并通过实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确立事业单位的法人主体地位,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进程,规范事业单位的服务行为,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宏观调控

  1.实行总量控制。要按照上级制定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宏观管理规划和年度控制计划,制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控制的目标、任务及配套实施办法。现阶段,要继续将事业单位年增长人数控制在3%以内。并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政策,切实完成将“吃财政饭”的人员精简10%的任务。

  2.根据事业单位不同的社会功能及人员编制情况,在核定收支的基础上,确定其经费自给率和财政拨款方式。(1)完全担负基础性和国家指令性社会公益任务的事业单位,其自给率一般应在30%以下(不含30%,下同),所需人员经费和公务经费原则上由财政部门依据编制数和控编数供给。其人员编制应严格控制。(2)以国家公益事业为主,在完成国家赋予的社会公益任务的同时,依靠自身条件开展部分有偿服务,但不足以抵补本单位经常性经费支出,需要国家给予补助的事业单位,其经费自给率一般应在30%以上,所需人员经费和公务经费原则上由财政部门依据编制数或控编数实行定额或定项补助。其人员编制从紧控制。(3)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开展有偿服务,经费可以自给的事业单位(不含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事业单位)政原则上停止供给经费,其人员编制可适度放宽。

  3.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改变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一定数年甚至数十年不变的旧的管理方式,结合进行事业单位的年检年审,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事业单位年度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情况,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跟踪和动态管理,对事业单位的等级规格、内设机构、编制数量及经费支出等进行调整,以适应客观实际的需要,要加强部门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事业单位增人计划服从编制。

  4.加强规范化管理。着手制定《湖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行为;对原有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进行清理、调整,并予以重新颁发;抓紧抓好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规范事业单位的设立行为,优化事业单位的组织结构,控制事业单位的编制总量。

 三、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步骤和方法

  (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步骤

  我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总体安排是: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分级实施,两年完成。即从现在起,经过努力,争取到1998年年底基本完成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任务,具体分为3个阶段。

  第一,准备阶段。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求在1997年上半年完成。

  第二,实施阶段。按照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目前已设立的事业单位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首次登记手续。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所属事业单位较多的行业主管部门,如教育、科技、卫生、农林水等,要在1997年6月底以前,会同省编办、省财政厅提出本行业的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意见(含机构编制标准)。参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做法,做好事业单位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验收阶段。视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总的进展情况而定。

  (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方法

  我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方法,主要是按行业制定分类改革意见,按部门呈报改革方案,按权限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结合事业单位不同的社会功能和经费开支情况,予以区别对待。

  1.原属于行政机关、在党政机构改革中由行政机构改设且职能未发生大的变化的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由财政供给经费、自给率在30%以下、担负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可以按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要求,直接进行机构改革,但这些单位不能在工资、福利、职称(职务)等方面搞“两头占”。

  2.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必不可少的事业单位,如中、小学校等,主要是抓好结构性、区域性、行业性调整,使其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地方财力的可能,稳步健康发展。这类事业单位要结合制定机构编制标准,科学合理地确定编制员额以及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妥善分流富余人员。

  3.对由财政实行定额或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要逐步提高经费自给率。一方面,各级各部门要从政策和社会环境方面,为其创造条件,使之尽快实现经费自给,减轻财政压力。另一方面,对确实需要财政补助,或在一定时期内还离不开财政支持的,要在合理确定其编制员额的基础上,实行定额或定项补助的管理办法,逐步在事业单位内部建立起人员编制与经费紧密挂钩的自律机制。

  4.按有关政策靠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事业单位,要实行统收统支和收支两条线,其人员编制严格控制。

  5.积极发展既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所急需,又在经费上实行自给的事业单位。对那些可以参与市场竞争的,要把他们积极推向市场,并力争一步到位;对那些通过创造条件能够进入市场的,要积极为其创造条件,稳步将其推向市场;对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性质应为企业,但现在作为事业单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应改为企业。

 四、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领导

  (一)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搞好试点。事业单位队伍庞大、类别繁多、情况复杂,其机构改革涉及政治、经济、科教、文卫等各个方面,关系着近120万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统筹规划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同时,要搞好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个系列或几个单位,多层次、多类型、多方位地进行试点工作。在试点和铺开过程中,还要注意区分不同情况,防止不加区别、不顾条件地“一刀切”、“齐步走”。

  (二)冻结事业机构编制,严格控制进人。要认真执行湘办发电〔1996〕69号文件精神,严格控制新增事业机构编制。机构改革期间,事业单位还要严格控制进人。经费自给率在30%以下的事业单位满编或超编的不得进人,现有空编所占比例小于整个编制比例10%的,原则上也不允许进人;其它有空余编制的单位确需进人的,一般只能接收党政机构改革的分流人员,或接收由经费自给率在30%以下的事业单位的分流人员,以及政策性安置人员,如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等。

  (三)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同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研究制定改革的配套政策,做好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同时,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还要与党政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科技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等相结合。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充分认识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重要性、迫切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搞好正面宣传,增强社会各界特别是事业单位对这次改革的承受能力,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确保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hn/laws/ddf9287d68fec5b8086a1fd1a3fd2f99e79b97a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