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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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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单位关于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702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1998]18号

  【发布日期】1998-06-17

  【生效日期】1998-06-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单位关于

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8〕18号1998年6月17日)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经贸委、省国资局、省人民银行、省国土测绘局、省物价局《关于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观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经贸委、省国资局、省人民银行、省国土测绘局、

          省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省人民政府:

  抵押贷款是银行推行的一种重要贷款方式。但是,目前企业在以房地产进行抵押贷款过程中,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件存在收费高和程序多等问题。加重了企业负担。为规范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问题,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合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抵押贷款时,可按清产核资核定的资产额(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示,其中土地资产额以国土部门确认的土地估价报告为准)抵押,不进行评估。贷款银行只对其是否重复、交叉抵押进行审查。在抵押贷款期限内,也不再进行年检和评估。

 二、企业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物登记时,免收抵押管理费。

 三、企业以划拨土地作抵押。在抵押期限内仍维持政府行政划拨土地的性质。企业如期偿还银行贷款的,其抵押行为自行消失,如果超过抵押期限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拍买使用权,按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后,在拍卖收入中缴纳国家应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银行有权优先受偿。

 四、企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确需对房地产进行评估的,由企业与银行协商,委托一家有执业资格的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搞重复评估。房地产评估收费按现行标准的1/3计收。

 五、企业和农村农户购买生产资料的小额贷款,般可采取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形式,确需抵押的,由银行自行估价。不收取估价费。

 六、企业进行抵押贷款时,银行应按有关规定简化抵押贷款程序,进一步改进金融业务,提高办事效率,支持国民经济发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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