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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1996]36号
【发布日期】1996-07-10
【生效日期】1996-07-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
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
(1996年7月10日湘政办发〔1996〕36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国办发〔1995〕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调整我省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的房产划转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管理。截至1995年9月5日止,凡城镇房管部门经营管理的粮店和粮油食品店的房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权全部由国有房管部门无偿划转给县级以上粮食部门。1995年9月6日至办理划转交接手续前的房屋租金等收益仍属原房产经营管理单位。
1995年9月6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的这段时期内拆迁或改造的城镇房管部门经营管理的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屋,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1〕第78号)和《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令〔1993〕第20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拆迁补偿和还建工作。原则上由拆迁单位按其原有性质、规模予以回迁、重建或补偿,其房产经营管理权无偿划转给县以上粮食部门。
二、附设在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大中专院校)和厂矿企业的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使用的房屋,应由粮食部门继续使用。过去被收回、挤占的粮店应如数返还给粮食部门。因单位建设确需拆迁粮店,应按不低于原规模、面积的原则进行还建;还建期间要另行安排房屋给粮店作临时经营场地。鉴于粮食零售企业的困难,对其经营粮油房屋的租金要给予优惠。
三、划转给粮食部门的粮店,必须从事以粮油供应为主的经营活动,在确保城镇居民粮油供应的前提下,可以开展多种经营。未经县(市)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井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各零售网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让、出租和转作它用。
四、房产经营管理权的划转由各地、州、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7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划转、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等有关手续。对划转的房产要做到产权清楚。产权存在纠纷的,要先明晰产权,再进行划转。无偿划入国有房产的粮食部门应进行清产核资,并明确经营管理责任。
五、调整房产经营管理权是一项政策性强、手续较为复杂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主管领导要亲自过问,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以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划转工作中,城建、房管部门遇到的困难,当地人民政府要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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