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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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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强食盐专营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1702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1996]52号

  【发布日期】1996-12-25

  【生效日期】1996-12-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的通知

(1996年12月25日湘政办发〔1996〕52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今年以来,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和《湖南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盐业市场管理和加碘盐的供应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近来少数地方盐业市场管理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劣质盐流入市场,无碘盐进入碘缺乏病区,私运私销、非法经营等行为比较严重,扰乱了盐业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碘缺乏病的防治,社会反映强烈。为进一步贯彻《食盐专营办法》和《湖南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加强我省盐业市场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盐业市场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食盐专营办法》和《湖南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把盐业市场管理作为对人民健康负责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各地要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商业、供销、卫生、技术监督和盐业等有关部门,有取有力措施整顿盐业市场,打击不法商贩销售劣质盐的行为。在整顿中如发现无激光防伪商标的食盐,视同劣质盐查处。对无生产许可证、运输准运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等而非法从事食盐生产、运输、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取缔。坚决杜绝非食用盐和非碘盐销往食盐市场和碘缺乏病区。对违法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配合整顿行动,及时对生产、销售劣质盐的案例进行曝光,广泛开展食用加碘盐防治碘缺乏病知识的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碘缺乏病危害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二、加强食盐的统一管理。国家对食盐生产、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和生产许可证制度。盐矿(厂)要严格按照计划组织生产,以销定产,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碘盐,做到碘盐包装标志明显,且不得自销。盐业调运公司和各级运输部门要保证按计划将碘盐及时运往销区。食盐的运输必须持有准运证,没有准运证的,铁路、公路、航运不得承运。国家规定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由各级盐业公司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计划统一收购、分配、调拨、储备和批发经营。没有批发许可证的,不准批发食盐;各盐矿(厂)和各级盐业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不得随意提价,也不得擅自让利降价竞销。

 三、加强食盐的零售管理。我省食盐零售业务实行食盐零售许可证制度,凭证批发,无证不准经营。农村基层供销社应发挥食盐零售主渠道作用,把食盐作为必备商品,保持合理库存,确保供应不脱销。为方便群众购买,经当地盐业公司同意,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食盐。凡经营食盐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到当地盐务管理部门申请领取《食盐零售许可证》,并按指定渠道批发进货在本地销售。

 四、加强盐政执法工作。盐政执法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各级盐务管理局作为盐业行政执法主体要切实担当起盐政执法的责任。盐政执法人员要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各级盐政执法机构要加强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盐政执法人员要廉洁奉公,勤奋工作,努力维护我省盐业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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