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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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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发布单位】817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08-19

  【生效日期】1990-08-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1990年8月19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振奋民族精神,促进国防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防教育,是指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内容的国防观念、国防知识教育,启发公民自觉履行保卫祖国和其他国防义务。

 第三条 本省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第四条 国防教育实行经常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和行为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

  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武装力量全体人员和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高级中学的师生接受重点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防教育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国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国防教育计划;

  (三)检查和协调有关部门的国防教育工作;

  (四)组织培训国防教育骨干和编写国防教育教材;

  (五)研究决定国防教育方面的其他重大问题。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兵役机关。

 第七条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在重大节日和重要纪念日应组织社会各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第八条 各级兵役机关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在征兵、兵役登记、预备役登记、民兵训练等工作中做好国防教育工作。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学校落实国防教育计划。

  各类学校应结合思想品德、政治、语文、历史、地理、军体等有关课程和周会、团队活动,开展国防教育。

 第十条 驻省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在军民、警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工作中,配合有关单位进行国防教育。

 第十一条 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要加强国防观念和国防知识的宣传,报道拥军优属、支持国防建设、爱护军事设施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民政、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国防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干部学校、职工文化活动中心、民兵训练基地、农村夜校等场所开展国防教育。

 第十四条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必需的经费,采取分级负担、包干负责的办法,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各单位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在本单位宣传、教育经费中开支。

 第十五条 在国防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个人,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同级国防教育委员会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可责成有关部门给予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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