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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1998]7号
【发布日期】1998-04-04
【生效日期】1998-04-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实施
1998年物价控制目标双向责任制报告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8〕7号1998年4月4日)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关于实施1998年物价控制目标双向责任制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既是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又是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前提条件。省人民政府决定今年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5%左右、商品零售价格涨幅控制在3%以内,并继续实行双向调控目标责任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予以重视,结合实施情况,采取切实措施。把握好市场物价调控力度,有效地控制新涨价因素,确保今年全省物价涨幅控制目标的实现。
关于实施1998年物价控制目标双向责任制的报告
(省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省人民政府,
根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物价工作会议精神,1998年全省拟继续实行物价控制目标双向责任制,现将具体实施意见报告如下:
一、基本要求。省人民政府确定今年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控制在5%左右、商品零售价格涨幅控制在3%以内,这既是我省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又是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前提条件。实现这一控制目标,虽然存在许多有利条件,但是制约因素也不少。要实现今年物价控制目标,任务仍然艰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既要抓住物价低涨幅的有利时机,及时调整不合理的价格关系,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又要把握好调价力度,不放松物价监管。重点是搞好居民消费价格的监控。要在继续抓好“米袋子”、“菜篮子”工程,确保市场主要食品有效供给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和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增强政府对市场物价的调控能力。特别是要把那些对市场物价影响大、群众感受深和各方面反映强烈的药品和医疗保健、学杂托幼等商品和服务价格切实调控好,在认真测算上年价格上涨翘尾影响的同时,把工作重点放在遏制新涨价方面,确保控制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责任划分。按照省人民政府实行物价控制目标双向责任制的要求,对地州市一律实行全年商品零售价格涨幅为3%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涨幅为5%左右的控制目标管理,并继续实行专员、州长、市长负责制。对省直有关部门选择重点商品和服务项目,明确价格涨幅控制目标。其具体品种项目、价格涨幅控制目标和责任部门分别是:
(―)中西药品价格全年平均涨幅控制在3%以内由省医药局负责。
(二)住房价格全年平均涨幅控制在6%左右,由省建委会同省房改办负责。
(三)水电燃料类价格全年平均涨幅控制在8%以内。由省电力局和省建委负责。
(四)交通费全年涨幅控制在5%以内,由省交通厅、长沙铁路总公司和省民航局负责。
(五)学杂保育费全年平均涨幅控制在15%左右,由省教委会同省物价局负责。
(六)医疗保健费全年涨幅控制在25%左右,由省卫生厅会同省物价局负责。
上述责任部门要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控制目标,认真分析测算,科学安排调控计划,在系统内层层落实,定期检查控制目标的执行情况。
三、考核办法。由省物价局和省统计局逐月在《湖南日报》上公布各地州市的同比和环比物价指数、省直部门实行目标管理的主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涨幅。凡价格涨幅突破省定控制目标的地方和部门,要暂缓调价增费措施的出台,并努力将涨幅降到控制目标之内。年终对全年控制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完成控制目标任务好的地州市和省直部门继续由省委、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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