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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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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1702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1997]51号

  【发布日期】1997-11-07

  【生效日期】1997-11-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7〕51号1997年11月7日)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民办教师是整个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我省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为实现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制订好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计划,并实行地方责任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省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切实制订好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实施计划。各地、州、市要将1998-1999年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具体实施计划于今年12月中旬前报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教委、省计委和省人事厅。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要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国务院提出的“关、转、招、辞、退”的方针,分区规划,分步实施,逐年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全省力争到1999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株洲、长沙市1997年已完成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任务,其它经济条件好的地市,应力争1998年完成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任务。

 三、各地(州、市)、县(市、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

 四、从今年至1999年,省每年安排2.3-2.5万人左右专项指标,各地州市也要尽可能安排部分配套指标。在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过程中,各地州市要根据本地区和民办教师的实际情况,对长期从事民办教师工作,在边远山区、贫困地方任教多年,担任学校教学领导工作,以及教学成绩突出的优秀民办教师要优先转为公办教师。我省从今年起原则上实行民办教师直接转为公办教师,中等师范学校不再招收民办教师班。

 五、各地(州、市)、县(市、区)要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改进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办法,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对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可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教师法》中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规定。进一步贯彻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在调整公办教师工资时,相应增加民办教师工资。要按照有关政策,逐步提高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农村教育费附加应首先保证支付民办教师统筹工资。

 七、为确保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安心本职工作,各地、州、市要加强管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使他们稳定在急需的教学工作岗位上,为农村教育事业继续作出贡献。

 八、各地区行署和州市政府要加强领导,教育、人事、计划、财政、公安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做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把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认真安排,切实防止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决不允许在办理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手续过程中乱收费,确保全省“在1999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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