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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湘发[1998]17号
【发布日期】1998-12-18
【生效日期】1998-12-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的若干意见
(湘发〔1998〕17号1998年12月18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若干意见》(中发〔1998〕15号)精神,为全面实现今后5年我省治理水患的总目标,经研究,特就我省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移民户实行一次性补贴。 因平垸行洪、退田还湖而移民的,国家按每户平均1.5万元的标准补助到地方,专项用于移民安置工作。各地要在严格评估测算、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补贴档次。对农村五保户要给予重点扶助,建房补助资金可由安置乡村集中用于建敬老院。各市、县(市、区)、乡(镇)可按实际需要给予一定的配套支持。资金补助政策要有利于鼓励移民户投亲靠友,自行联系安置地。
二、妥善处理好移民中的土地承包关系。 对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中的土地调整,既要着眼于解决农户以土地为主的基本生产资料,又要确保土地承包关系的基本稳定。实行异地分散安置移民所需的承包土地,可按当地农民人均占有耕地水平,从集体的机动田土中调剂解决,也可以从收回“农转非”人口和死亡绝户原承包的田土中解决。实行异地集中建镇安置的,应在受益区划范围内,选择交通方便、人均占有耕地较多的地方建镇安置,集中连片调剂解决。靠山安置或就近高地筑平台安置的,原耕地洪水来时行洪,洪水退后复耕,原则上不调整责任田土。移民后调整的承包土地,要按照“承包期限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重新签订新一轮土地承包合同,并下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保证移民建镇土地供应。 凡属于移民建镇、灾民安置所必需的土地,应保证供应。各地应做好先期规划和选址定点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城镇的存量土地和闲置土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对于移民建镇和公益设施用地,原则上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但对少量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用地,应以有偿使用的方式供应。对兴建学校、卫生院所和国家设在乡镇的基层事业单位的用地,要减免征地过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试验基地,用地标准按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移民建镇所需占用耕地的指标,由省里统一掌握。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实行特事特办,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移民原址建房的用地审批一律予以冻结。各地要结合灾后重建工作,积极推进土地整理,把山、水、田、林、路的综合治理和水毁耕地恢复、原宅基地清理还耕纳入土地整理范畴,统一规划,抓好试点,逐步实施。要切实搞好洞庭湖土地整理示范区工作,尽可能增加耕地,扩大农用地有效面积。
四、调整耕地总量基数,抓紧修改、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平垸行洪、退田还湖、退耕还林的耕地,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用地,不纳入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各地要根据这一原则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工作需要,调整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范围。用于平垸行洪、退田还湖、退耕还林的耕地,今后不再列入“基本农田”。需要占用林业用地的,应按国务院国发明电〔1998〕8号和省人民政府湘政传电〔1998〕15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建设新镇、新村时,应尽量少占耕地和林地,少砍树木,确需砍树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要注意水土保持,防止引发新的水土流失。
五、加强对移民建镇、建村、建房工作的技术、业务指导,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筹安排,保证质量。 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科学选址,定点建设。新建村、镇选址应首先进行地质环境评价工作,搞好地基的地质勘查,选择符合整体规划要求、没有地质灾害隐患和地势高于洪水淹没线以上的地区作为建设基地。新建小城镇的布局要有利于发展生产、方便生活。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当前首先要解决好灾民的过冬住房。对灾民和移民建房,实行集中审批,简化手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无偿为移民建房提供设计图纸,选择一些经济适用、适合当地生产生活需要的民居型结构设计,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湖区建房要尽量远离土堤,并限制建房密度。房屋设计既要保证足够的泄洪空间,又要保证符合消防、采光等技术要求,减少次生灾害的发生。凡阻洪的建筑设施不准新建。公共建筑要合理选点布局,确保质量,灾害发生时可作为安置紧急疏散人员与财产安全转移用房。建筑用材应充分利用当地的建筑材料,严格把握质量标准,保证建房质量。地方自产建筑材料应对灾民和移民优惠供应。
六、抓紧行洪区和移民建镇区公路的改线、恢复和新建。 平垸行洪、移民建镇的公路建设原则上由各地市负责。各级交通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加强对移民建镇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对现有的国道、省道干线公路穿过行洪区的,原则上应改线,改线的规划设计由省交通厅和省公路局负责组织,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分年安排;行洪区的原有县乡水毁公路的恢复,由各地自行负责;新建移民区的县乡公路,由工程所在市、县(市、区)负责,省里适当予以补助;乡村道路的建设,以乡村组织村民民工建勤为主,市、县交通部门适当予以补助。集体道路统一纳入集镇规划和建设。行洪区内除乡村道路机耕道外,原则上不再新建公路;恢复原有公路,应以沙石路面为主。对新建移民区的干线公路,技术标准应适当提高。移民建镇公路建设用地按乡村道路建设的规定,由受益乡村自行调剂。
七、加强蓄滞洪区管理,清除行洪障碍,保证洪道畅通。 要制定蓄滞洪区管理办法,加强对蓄滞洪区建设和运用的管理。蓄滞洪区内的各项建设和生活活动,必须服从防洪蓄洪需求。严禁在平垸行港区、退田还湖区和蓄滞洪区内进行有碍行洪、蓄洪的任何建设。现有洪道卡口要尽快拓宽改建、各种行洪障碍要限期拆除。蓄滞洪区内交通、电力、通信等建设规划的编制、调整、变更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完工后,其项目的防洪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蓄滞洪区内水土资源的利用必须依据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批准。
八、实行以工代赈,开展新村重建,妥善安排移民生计。 对安置地的防洪、水利冬修和恢复桥梁、道路、供水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优先安排以工代赈项目,组织移民提供劳务,以其工资代替对移民临时性的经济救济,增强灾区农民发展经济的后劲。对移民区灾情较重、重建工作量大、开发难度大的地方,可以将救灾、农田水利、交通、电力、教育、卫生、农业综合开发等方面的资金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使原有的建设投资来源转为移民建镇投资来源。要引导移民自觉修堤、修筑道路,经过培训,组建农民专业堤防建设工程队,长期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退人不退耕的地方,要积极调整耕作结构,改变耕作方式,推广种植周期短、见效快的作物,搞现代农业、高效农业,实行科学种田;对居住地与耕作地相距较远的地方,提倡和鼓励建立农机服务队,国家和地方在农机化服务上给予支持。退人退耕的地方,按规定调整新的承包耕地,同时,要科学利用水面,大力发展水产、水禽养殖,宜渔则渔,宜禽则禽;鼓励和扶持移民从事养殖业、手工业和第三产业。金融部门应在资金上对移民发展生产优先支持。
九、认真搞好城市堤防建设。 对城市堤防工程建设比照同级重点工程实行有关优惠政策。因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要拆迁房屋的,应取最低限补偿标准,以减少工程开支,加快建设步伐。
十、妥善处理乡、村债务。 对成建制搬迁乡村的债务,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对农民欠乡村集体的债务,应区别情况,认真清理;对乡村站所欠银行和信用社贷款,应完善手续,积极组织清偿;对乡村集体欠农户的款项,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筹资结算,但不得挤占国家下拨的移民安置专项资金。对于拆迁乡镇企业拖欠的财政周转金,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视情况适当挂账或核销。对移民区内由乡、村及农民自筹资金建设的公用设施,如电排、供水设施、供电系统等,国家适当给予补偿,用作集体经济收入偿还集体债务。
十一、根据需要有计划地搬迁一部分农户到城镇落户。 对临近城镇的平垸和江心洲实施搬迁的农户,可从实际情况出发,实行一定量的“农转非”。对其他因失去基本生产资料,需在城镇落户开辟其它生产门路谋生,并在移住城镇有合法固定场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当地公安机关造具名册,逐级上报,由省公安厅审批。“农转非”指标由省计委核实“带帽”下达,有关部门要免收包括城镇增容费在内的落户费用。
十二、切实减免移民建村、建镇中的有关税费。 对低水耕种、高水还湖的移民责任田,在高水还湖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实行全免或减半征收,免除定购粮,并重新核定各种提留款项,减轻移民负担。对移民开荒从事开发性农林水产业,自有收入年起2至3年内准予免交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对水利、电力、交通、供水等基础设施的恢复建设,要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优惠,免收有关费用。灾民重建住房及为安置移民而兴建的生产设施,重建的公用设施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企事业单位房屋及个体工商户重建营业用房,可扣除拆迁房屋的面积后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至2年内添置的设备可不作为计税投资额。灾后重建的公用设施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对灾后重建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组织灾民兴办生产自救企业,符合国家政策的,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可减免1至2年的企业所得税。对移民从事第二、三产业经营的,除增值税、消费税外的工商各税减半征收或在一定期限内免征,并在启动资金上给予支持。
十三、加强农村公益性事业建设。 成建制搬迁的乡镇,要将学校、卫生院、自来水工程、无害化厕所等社会公益建设项目纳入移民建镇规划,统一设计,统筹安排,建设用地统一规划拨,建设资金及设备配套资金由国家、当地政府共同筹措解决,上级主管部门重点给予支持,对建设中的有关税费实行全免。
十四、组织各部门对口支持移民建镇工作。 要动员各部门积极支持移民建镇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对灾民的救灾补偿,并加强对行政区划变更工作的管理,乡村成建制移民到异地安置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程序报省民政厅和省人民政府。各级教育部门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对移民区学校设置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管好、用好建校经费,保证建设质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对移民区学校建设给予资金补助。各级电力部门要把兴建移民新区的电力基础设施作为重点,纳入即将实施的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兴建新的电力设施,并减免电力增容费。各级交通部门要对移民新区内的公路建设项目作重点安排。各级农业、林业、农经、畜牧、水产、农机、水利、卫生、邮电、公安、金融等部门要大力支持设在乡镇的企事业单位的配套建设。金融部门应根据现行金融政策,对移民比较集中的县乡在今后3年内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政策性贷款对其灾后重建、生产经营和农产品收购予以支持。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切实负起本部门在移民建镇工作中的责任。
十五、严格加强对平垸行洪资金的管理。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国家商业银行开立资金专户,专帐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应按基本建设财务规定等及时拨付和管理平垸行洪资金,并比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8〕35号、36号文件关于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审计监督,实施跟踪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乡村要严格履行移民建房补贴经费到户的各项手续,并将到户情况张榜公布,加强民主监督。纪检机关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并严肃查处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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