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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2000]24号
【发布日期】2000-05-08
【生效日期】2000-05-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被撤销部门、
单位所属质检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2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保证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调整被撤销部门、单位所属质检机构管理体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被撤销部门、单位所属的质检机构,符合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要求、所承担的检验测试业务与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综合性技术机构的检测业务不相重复的,划归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其他的质检机构并入新组建的资本营运机构管理,承担企业内部技术管理、质量监控等相关工作,原承担的产品质量监督行政职能划归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依托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设立的相对独立的质检机构,由原依托单位管理。
三、被撤销部门、单位所属质检机构管理体制的调整工作,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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