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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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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印发关于省政府部门实行主办协办责任制度 点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发[2000]24号

  【发布日期】2000-07-14

  【生效日期】2000-07-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省政府部门实行主办协办责任制度几点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2000〕24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省政府部门实行主办协办责任制度的几点意见》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省政府部门实行主办协办责任制度的几点意见

              (2000年7月)

  根据《省政府领导班子“三讲”教育整改方案》(吉政发〔1999〕25号)和《全省经济发展软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吉政发〔1999〕34号)的部署,现就省政府部门实行主办协办责任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省政府部门实行主办协办责任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政府部门在办理联合审批或综合审批等事项中,部门环节过多、程序繁杂、责任不清、相互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通过这项制度,明确和强化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的责任,并按严格的运行机制和程序办理,达到规范政府部门审批行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二、主办协办责任制度主要是指,政府部门在办理审批等管理事项过程中,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联合审批或综合审批的事项,要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及其责任,对需要有关部门签署意见的,全部由主办部门负责牵头协调,联合会签,不需要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分别到有关审批部门办理,对需要上报审批的,也由主办部门负责跟踪落实,一包到底,并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答复。

 三、在政府行政审批过程中,凡是参与联合审批或综合审批事项办理的政府职能部门,特别是计划、经贸、财政、科技等综合部门和城建、土地、公安、外事、工商等执法部门,都要实行主办协办责任制度。

 四、主办部门的职责是:在接到审批申请后,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对按规定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作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计划,明确规定办理的程序、协调方式和相关部门的办理时限及责任,在此基础上,主动组织协调办理,办理完毕后答复申请方。

 五、协办部门的职责是:按照主办部门提出的协调办理意见和要求,积极配合有关协办事项的办理。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审批事项,按规定时限给予办理,并向主办部门回复;对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审批事项,应结合实际支持主办部门的意见,也可提出积极可行的合理建议。对与主办部门存在不同意见的问题,要详细列明有关理据,提供给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上报省政府裁决。

 六、落实主办协办责任制度,可根据不同的办理事项,由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商定,可采取协调会、协调公函、联合集中办公等形式进行。

 七、主办部门对主办事项的办理负全面责任,负责对相关部门事项办理情况的督促落实;协办部门对主办部门交办的协办事项要积极予以配合。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都要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特别是对办理程序、时限、标准、奖惩办法等做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按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八、实行主办协办责任制度,是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措施。省政府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认真抓好主办协办责任制度的落实。省政府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就各部门联合或综合审批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明确主办部门及协办部门责任的意见报省政府。各部门的主办、协办责任明确后,要按照规定要求,制定出实行主办协办责任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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