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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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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信访办关于组织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1999]11号

  【发布日期】1999-04-01

  【生效日期】1999-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

信访办关于组织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1999〕1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司法厅、信访办《关于组织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切实重视和支持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做到依法处理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

           关于组织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

        (省司法厅、信访办 1999年3月23日)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组织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依法处理信访工作的指示精神,现就组织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信访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组织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组织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是省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具体体现,是对广大律师的充分信任,对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各级信访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日程,认真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要明确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职责任务。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义务为上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对需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案件,引导上访群众运用相应的程序和办法进行解决;当事人有要求的,应协助搞好依法代理工作、根据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指示或信访部门的委托参与个别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司法建议;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对无理上访户做好息诉工作。

 三、要组织律师依法参与清理信访老户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组织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律师,依法参与和协助各级信访部门清理信访老户,从法律角度对信访老户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为党委、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或建议。

 四、组织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要把握好政策。信访案件一般时间较长,涉及部门较多,情况复杂,政策性极强,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必须把握好相关的政策,从稳定社会大局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办事,认真负责地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为上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充分运用律师的职业优势,最大限度地做好息诉解纷、化解矛盾的工作。

 五、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以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和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为依托,组建起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班子和队伍,尽快介入工作。工作中要加强督促、指导,及时帮助律师搞好重大疑难案件的协调和研究,确保咨询代理工作质量,促进依法处理信访工作的健康发展。

  各地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当地党委、政府,信访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发挥合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并要注意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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