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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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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市 市花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0708

  【发布文号】市政府令第114号

  【发布日期】2000-07-27

  【生效日期】2000-07-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一一四号)  《吉林市市树市花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5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照环

                          2000年7月27日

            吉林市市树市花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使市树、市花更具有我市特色,树立我市的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味,激发全市市民热爱家乡、建设家乡的热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树、市花是具有我市特色,为城市绿化采用的植物材料,是城市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各单位及全体市民应积极种植和自觉爱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 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应尽可能多地使用市树、市花。

 第五条 市、县(市)、区级政府所在地、宾馆、车站、机场、单位、庭院等场所,都应把市树、市花作为主要植物进行栽植。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不得栽植带有病虫害的市树、市花。

 第七条 各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树、市花的养护管理,增强市树、市花的观赏性,发现病虫害等应及时救治。

 第八条 园林绿化科研单位应对市树、市花做好研究工作,提高我市市树、市花的质量。

 第九条 损坏市树、市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城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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