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吉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2000]19号
【发布日期】2000-05-08
【生效日期】2000-05-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
机构变动印章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19号)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批准,现就省政府机构改革中,撤销、改组、合并或更换名称及新组建部门、单位的印章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撤销部门、单位的印章(印模、钢印),自批准文件下发起即停止使用,由原部门、单位的办公室将其上交省政府办公厅。
二、改组合并或更换名称的部门、单位,自批准文件下发后,原印章(印模、钢印)即停止使用,由原部门的办公室将其上交省政府办公厅。新印章(印模、钢印)的刻制,需持批准文件,向省政府办公厅申报。省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制发。
三、新组建部门、单位印章(印模、钢印)的刻制,需持批准文件向省政府办公厅申报。省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制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八日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jl/laws/04959a2cea6df51722907a258d9c563d01e67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