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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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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机构变动印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2000]19号

  【发布日期】2000-05-08

  【生效日期】2000-05-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

机构变动印章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19号)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批准,现就省政府机构改革中,撤销、改组、合并或更换名称及新组建部门、单位的印章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撤销部门、单位的印章(印模、钢印),自批准文件下发起即停止使用,由原部门、单位的办公室将其上交省政府办公厅。

 二、改组合并或更换名称的部门、单位,自批准文件下发后,原印章(印模、钢印)即停止使用,由原部门的办公室将其上交省政府办公厅。新印章(印模、钢印)的刻制,需持批准文件,向省政府办公厅申报。省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制发。

 三、新组建部门、单位印章(印模、钢印)的刻制,需持批准文件向省政府办公厅申报。省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制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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