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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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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批转省经贸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技术创新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发[1999]22号

  【发布日期】1999-08-18

  【生效日期】1999-08-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

进一步鼓励企业技术创新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吉政发〔1999〕2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公局、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经贸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

     (省经贸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 1999年7月)

  为贯彻落实省委七届二次全会精神,确保工业技术创新工程计划的顺利实施,加快形成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推进全省传统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现就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如下:

 一、为支持工业技术创新工程计划的实施,省财政在每年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地方企业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技术改造以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创新。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经贸委、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继续实行现有的国家级、省级新产品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并保证足额、及时落实到位。同时,为鼓励企业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经省经贸委、财政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上缴的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全部返还企业,专项用于技术创新。

 三、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应占年销售额的1%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占年销售额的2%--3%。对技术创新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占年销售额的5%以上。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在年度考核时,可视同企业实现利润。

 四、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捉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用地,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减免地方政府收取的全部规费;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符合国家和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方向的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征收;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交纳所得税。

 五、鼓励收益分配向企业科技人员倾斜。企业可实行报酬与效益挂钩的工资和奖励制度,可与科技人员签订技术承包协议,按协议支付报酬;科技人员职务发明成果在本企业不能转化的,企业可允许其带成果去创办企业或合办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企业可从完成的技术创新项目实现的税后净利润中连续3年提取5%--10%重奖创新有功人员;企业技术创新成果转让他人实施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可从成果转让净收入中提取10%--20%,奖励给创新成果完成者。

 六、对列入省重点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计划的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后,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投产项目上缴的所得税两年内全部返还企业,用于技术创新。允许有能力的项目承担企业在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改造。

 七、加快大中型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建设。全省大中型企业在今明两年内都要建立起技术开发机构,并做到有专职科技人员,稳定的科技投入和必要的试验手段和条件,并按照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标准加强建设,逐步发展成为国家级或省级中心;鼓励对口中小企业联合建立技术开发机构;积极支持工业系统的独立研究院所改造成为面向中小企业开展技术的行业性或区域性技术中心,并可享受省级技术中心和独立科研院所的相应政策。

 八、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对产学研合作实施的技术创新项目,优先纳入省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优先落实项目资金和安排贴息或拨款补助;鼓励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共建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除享受相应的政策外,并可享受独立科研院所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科研院所进入企业和企业集团,成为企业的技术中心,并可保留研究所牌子,享受独立科研院所的优惠政策;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技术创新成果持有人以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35%;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让主要实施者根据其贡献,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所占比例不受限制。

 九、加快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壮大。各地、各部门要在职能范围内全力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优先安排股票上市、发行债券,在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嫁接改造、进出口权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以及各生产要素分配等方面重点倾斜,加快发展步伐。

 十、省内各商业银行应每年划出一块资金,重点安排企业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创新项目,和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进行技术创新和改造项目所需中方配套资金的贷款,支持工业技术创新工程计划的实施。

 十一、省政府设立“吉林省企业技术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授予在技术创新方面取得突破、成就显著的企业科技工作者,颁发奖杯和证书,并给予一次性重奖;设立“吉林省企业技术创新优秀项目奖”,授予在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技术改造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项目,颁发奖状和个人奖励证书,并可作为主要完成人员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十二、建立完成企业技术创新调度统计指标,纳入全省统计工作体系。主要包括:新产品产值、销售收入、利润、税金、研究开发项目数、技术改造项目数、创新投入、创新成果、开发机构建设等指标,具体统计方法由省经贸委、统计局共同制定。

 十三、重视企业科技人才的使用和培养。企业科技人才在住房、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从优安排;对在技术创新和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可不受职称指数比例限制优先评聘,可优先出国培训,可破格提拔重用;允许企业科技人员到其他企业兼职,合理取得相应工资报酬;凡跨区域流动进入我省企业的科技人员,工资待遇可高于原来所在地区;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才到企业工作,或承包、领办企业,可同时享受省规定的高新技术人才待遇和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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