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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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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印发关于 强部门间协调工作 点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发[2000]23号

  【发布日期】2000-07-14

  【生效日期】2000-07-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加强部门间协调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2000〕23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部门间协调工作的几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七月十四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部门间协调工作的几点意见

              (2000年7月)

  为结实贯彻落实省政府“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按照政府机构改革要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的目标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克服官僚主义作风,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提高办事效率,现就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职责的要求行使职权,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二、坚持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的协调职能。今后凡是应由部门独立办理或部门之间能够协商办理的事项,凡是应由部门独立解决或部门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问题,不要提交省政府。对省政府决定和交办的重要事项,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落实,要想大事、抓大事,要重视对关系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地去解决问题。

 三、省政府各部门在制定政策规定、处理问题和承办省政府交办事项时,如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认真进行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出面与协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协调。经协调仍未取得一致意见,在报请省政府裁决时,要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主办部门的倾向性意见,并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与协办部门会签。凡未经认真研究、充分协商的问题和事项,不得上报省政府。

 四、省政府办公厅对部门上报的未协商、会签的文件不予受理。经审核把关,认为确需省政府裁定或协调的事项,应由省政府分管秘书长提出供省政府领导同志决策时参考的明确建议(重大问题可建议提请省政府有关会议研究或请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或决定)。除省政府领导同志有明确指示外,省政府分管秘书长一般不进行协调。

 五、各部门在主动协调,积极配合上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主办部门在征求协办部门意见或与协办部门会签文件时,协办部门必须在一个工作周内予以答复或会签完毕,否则视为失职。各部门办理省政府交办的事项,必须在两周内回复或按省政府领导要求时限回复。凡没有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省政府通过行政效能监察追究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承办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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