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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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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支行驻厂信贷员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0708

  【发布文号】吉市政发[1983]98号

  【发布日期】1983-05-17

  【生效日期】1983-05-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支行驻厂信贷员暂行管理办法

(1983年5月17日吉市政发〔1983〕98号)  根据国务院〔1982〕146号文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制定大中型企业驻厂信贷员管量办法如下:

 一、设驻厂信贷员企业的条件:

  1、中央各部的直属企业;

  2、省、市级企业;

  3、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上的企业;

  4、年工业总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5、年平均流动资金占用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6、其他市行认为较重要的企业或企业的主管部门。

 二、驻厂(站)信贷员的职权:

  1、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金融法令、规章制度、信贷原则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监督企业合理节约地运用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对企业的产、供、销或购、销、存情况,设备技术改造情况,经济活动全面情况定期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提出问题。协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3、对企业流动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的使用情况,贷款归还情况,贯彻执行财经纪律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企业提出,向有关部门反映,促其早日解决。

  4、定期向上级行和主管部门提出综合性或专题性的工作报告。

  5、有权参加企业召开的生产、商品流转、财务、供销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检查的会议,资金平衡、生产调度、商品供应会议,经济活动分析会议,以及其它有关经营管理的会议。

 三、驻厂(站)信贷员的条件:

  1、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按信贷原则办事;

  2、熟悉信贷业务和企业财务工作,懂得产、供、销和商品经营管理知识;

  3、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并能独立进行工作;

 四、驻厂(站)信贷员的管理:

  1、派驻地级以上企业的驻厂组,组长相当于驻厂企业的中层干部;派驻省、市级企业的驻厂信贷员相当于企业的中层干部,由市行选配。

  2、驻厂信贷员暂时纳入所在地银行干部编制,业务工作上受上级行直接领导。政治思想工作、业务学习、党团关系,均归当地银行负责。驻厂信贷员的任免、调动、奖惩,那一级行管理和委派的由哪一级行负责。

  3、驻企业、驻厂(站)信贷员的办公室及食宿等有关事项由所驻企业单位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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