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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吉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7号
【发布日期】2000-05-23
【生效日期】2000-05-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正案》已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5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2000年5月29日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正案
(2000年5月23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
二、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工作。”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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