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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吉政函[1998]90号
【发布日期】1998-09-23
【生效日期】1998-09-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四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吉政函〔1998〕9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配合全省“三个攻坚、一个工程”的顺利实施,经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以下4项收费予以取消。
一、饲料资源补偿费(由省计委饲料工业办公室收取的)。
二、门前三包费(由城建部门或委托收取的)。
三、著名商标认定费(由工商部门收取的)。
四、城镇集体企业管理费(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向所属集体企业收取的)。
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认真抓好落实,做到令行禁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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