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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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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12-26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吉林省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买卖双方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删除第十九条内容。

 三、第二十条修改为“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卖方补交关税,并对卖方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删除第二十二条。

 五、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六)项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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